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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17859】芦康沙妥珠单抗(SKB-264)联合替雷利珠单抗用于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的Ⅱ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17859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1-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芦康沙妥珠单抗(SKB-264)联合替雷利珠单抗用于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的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芦康沙妥珠单抗(SKB-264)联合替雷利珠单抗用于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的Ⅱ期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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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本研究旨在探索芦康沙妥珠单抗(SKB-264)联合替雷利珠单抗用于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新辅助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以期提高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病理完全缓解率pCR率、主要病理缓解率MPR、R0切除率,并提高可切除非小细胞肺癌术后患者的无事件生存期(EFS),为局部晚期NSCLC患者治疗提供指导及新选择。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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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吴阶平基金会20万元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1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6-01-25

试验终止时间

2029-01-25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受试者需满足下列全部入选标准方可入组本研究: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1).受试者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的指南签署IRB/IEC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署上日期。知情同意书必须在进行任何方案相关程序(不属于受试者常规医疗的部分内容)之前签署。 (2).受试者必须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2.入组时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男女均可;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鳞状或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且可切除的临床分期为II-IIIB (T3N2)期(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第8版肺癌TNM分期); 6.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测明确EGFR敏感突变阴性、ALK及融合阴性; (1).对于非鳞状细胞癌受试者(包括病理类型不明确的NSCLC),必须提供基于肿瘤组织的 EGFR、ALK、检测结果。若EGFR突变、ALK、基因易位状态未知,在入组前必须进行 EGFR、ALK、基因突变检测; (2).对于鳞状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若 EGFR突变、ALK、基因状态未知,则不要求在筛选时进行检测; 7.既往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抗肿瘤治疗。 8.根据 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 1.1标准,肿瘤病灶CT扫描长径≥10mm,淋巴结病灶CT扫描短径≥15mm),且适合反复准确测量; 9.受试者必须具有足够的心肺功能,用于预期的根治性肺切除手术。 10.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1).肺通气功能检查,FEV1≥1.5L,或预计肺叶/全肺切除术后FEV1≥800ml; (2).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2).血小板计数≥100×10^9/L; 3).血红蛋白≥90 g/L (3).肾脏: 1).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 (CrCl) 计算值≥50 mL/min; *将采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rCl; CrCl (mL/min) = {(140-年龄) ×体重(kg)×F}/(SCr (mg/dL)×72); 其中男性F=1,女性F=0.85;SCr=血清肌酐 2).尿蛋白<2+,或24小时(h)尿蛋白定量<1.0 g (4).肝脏: 1).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对于肝转移或确诊/疑似Gilbert综合征的受试者,TBIL≤3×ULN; 2).AST和ALT≤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和ALT≤5×ULN; 3).血清白蛋白(ALB)≥28 g/L; (5).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且部分促凝血酶原时间(PT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11.同意接受根治性手术治疗的患者; 12.专科医师判断无手术禁忌的患者 13.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的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 14.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高效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持续使用这些防范措施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20天;周期性禁欲、安全期避孕和体外射精是不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是指未经手术绝育(即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全子宫切除术)或未绝经的女性(绝经的定义为无替代医学原因的前提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血清促卵泡激素水平在绝经后女性的实验室参考范围之内)。 (2).高效的避孕方法是指在持续正确使用情况下避孕失败率很低(如每年低于1%)的避孕方法。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下表)包括双侧输卵管结扎、男性绝育、抑制排卵的激素类避孕药、激素释放型宫内节育器和铜环宫内节育器。并非所有避孕方法均是高效的。除屏障避孕法(如男用避孕套加杀精剂)之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还必须单独使用激素避孕法(如避孕药),以确保不发生妊娠。 15.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120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下表);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6.有 HIV感染的受试者必须在ART治疗后HIV得到良好控制,定义为: (1).接受ART的受试者在筛选时CD4+ T细胞计数必须≥350个细胞/mm3 (2).接受ART的受试者在筛选时和筛选前至少12周内使用当地可用的检测方法必须达到并维持病毒学抑制(定义为确认的HIV RNA水平低于50或LLOQ [低于检测限]) (3).应注意的是,受试者在过去12个月内不得发生任何AIDS定义的机会性感染 (4).接受ART的受试者在进入研究(第1天)前必须已接受稳定方案至少4周,无药物变化或剂量调整,并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继续接受ART e. ART联合治疗方案中不得包含与CYP3A4抑制剂/诱导剂/底物发生相互作用的任何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17.HBsAg阳性的受试者,如果在筛选时已接受至少4周的HBV抗病毒治疗并且检测不到HBV病毒载量,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注: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干预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并在完成研究干预后遵循当地HBV抗病毒治疗指南。 筛选期无需进行乙型肝炎检测,除非已知有HBV感染史或当地卫生监管部门要求 18.有HCV感染史的受试者,如果在研究干预开始前至少4周检测不到HCV病毒载量,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注: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分组前至少4周完成根治性抗病毒治疗。 筛选期无需进行丙型肝炎检测,除非已知有HCV感染史或当地卫生监管部门要求;

排除标准

肿瘤相关特征及治疗: 1.大细胞癌及混合细胞肺癌,混有小细胞肺癌成份的患者; 2.存在局部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疾病; 3.针对 NSCLC 进行过任何全身性或局部抗肿瘤治疗,包括细胞毒性药物治疗、免疫药物治疗、放疗、试验性治疗、生物制剂、小分子靶向治疗等; 4.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定义为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末次用药时间达4周以上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上,以较短者为准); 5.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既往病史及合并疾病: 6.首次用药前3年内患有除NSCLC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 (1).允许纳入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7.首次用药前2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不包括使用PD-1/L1抑制剂导致的irAE)。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8.首次用药前1年内存在重大疾病病史,具体为: (1).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心肌梗塞、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2级)或血管疾病(如存在破裂风险的主动脉瘤),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缺血等); (2).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腹瘘,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 (3).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规定的3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4).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9.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胃肠梗阻病史(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 10.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使用灭活疫苗; 11.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2.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4周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和静脉输液港植入术); 13.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首次用药前10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血小板或抗凝治疗; 14.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15.经治疗未能控制的高血糖(空腹血糖>10 mmol/L); 16.既往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17.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 18.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19.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0.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阳性且HBV-DNA超过1000拷贝/mL(200 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21.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 22.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23.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24.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5.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26.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 其他情况: 27.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哺乳; 28.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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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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