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徐卫农卫[2014]17号
2014年11月3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卫农卫[2013]14号)、《关于规范管理深入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农卫[2014]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开展,促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的转变,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完善相关价格政策和补偿方式,逐步在农村地区建立起既能守健康、又能守费用的双重守门人制度;促进乡村医生实际收入待遇与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签约数量相挂钩,推进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考核分配机制;引导乡村医生自觉提升业务素质,努力使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的服务新模式。201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2个乡镇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16年扩大到50%的乡镇,2017年在所有乡镇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试点先行,以点带面。2015年,各地要全面启动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在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和示范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开。
(二)明确职责,规范服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组织和动员工作;乡镇卫生院组织骨干医生划片包村,对签约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乡村医生是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为签约农村居民提供服务。
(三)加强宣传,自愿签约。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使农村居民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前提下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可根据辖区内农村居民数量和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引导农村居民选择乡村医生签约。
(四)强化考核,滚动签约。要建立签约乡村医生考核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补助挂钩。原则上,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与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三、服务内容
乡村医生在为签约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基础上,还应当全面掌握签约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为签约农村居民建立和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确保每份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并制订健康促进方案,指导农村居民进行相应的预防保健。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本医疗服务。各地要充分挖掘乡村卫生机构现有的服务潜力,梳理出一批适合乡村医生开展、符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围绕重点人群医疗需求情况,并结合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应用提供菜单式服务,不断提高基本医疗技术及劳务性服务项目在菜单式服务中的比重。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应遵循《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结合当地村卫生室实际,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附件1),并免费为农村居民提供。
(三)健康综合服务。推行防治融合,实施人群健康全过程管理,是签约服务的发展方向。鼓励支持各地切合群众多样化需求,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及群众个性化需求延伸服务等进行组合,形成一系列可供群众自主选择的服务包并进行打包服务。
(四)规范转诊服务。如遇有疑难、急重症或受条件限制,需要转上级医疗机构诊疗的患者,乡村医生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指导病人逐级转诊,并履行转诊手续。
(五)落实基本药物制度。认真执行从乡镇卫生院统一调拨、配送基本药物的规定,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任何药品。
(六)新农合服务。做好新农合政策宣传咨询、现场稽查、补偿公示等工作,积极参与新农合筹资,协助签约农村居民办理参合手续,并做好村卫生室门诊补偿服务,严格执行现场刷卡结报、减免收费的规定,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用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报销比例。指导县外转诊病人、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办理转诊、建档等审批手续,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四、服务约定
以签约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提供服务为主;乡镇卫生院和健康管理服务团队协助并提供技术设备支撑;鼓励各地组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和退休执业(助理)医师参与签约服务。服务对象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与村卫生室及明确选定的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也可以由重点人群个人单独签订。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市制定的服务协议格式文本(见附件2)统一协议印制,明确签约服务具体内容,确定相关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及补偿优惠政策,规定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服务对象与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按年度签约,一年有效。服务对象对签约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服务不满意的,下一年度可以不再续约。
五、补偿标准
各地要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签约乡村医生应获得的补偿及时足额到位,充分调动乡村医生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地应按照村卫生室承担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补助,原则上不低于项目年补助经费总额的40%补助签约乡村医生。鼓励各地将劳动密集型服务任务尽可能委托乡村医生承担,并提高政府补助相应经费比例。
(二)基本药物制度定额补助经费。各地要按照省、市规定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补助水平与签约数量、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量挂钩。
(三)提供的基本医疗和个性化延伸服务项目。应将扣除直接成本后收入的大部分用于签约乡村医生的技术劳务性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推行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对促进乡村医生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理念,改善医患关系,以及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利用率和医疗保障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领导。各地卫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协调配合,逐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要认真做好试点实施方案的调研制定、政策协调和组织宣传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三)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执行市制定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新农合补偿标准和村卫生室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保证村级各项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并实施规范管理,以切实维护广大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四)督导检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工作督导,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对各乡镇卫生院的考核依据。对服务量不足、签约对象满意度低、发生医疗差错的乡村医生,要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