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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05

发文字号

徐卫农卫[2014]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徐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0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全市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徐卫农卫[2014]18号

2014年11月5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为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合人口数据库,构建以参合人居民身份证为基础的信息核查机制,不断提升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近期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关于做好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层[2014]1号),根据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新农合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工作,参合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工作质量,直接影响明年我市参合病人门诊、住院补偿工作开展,是启用身份证阅读器结报的前提条件,各地采集的信息必须确保准确无误。同时,做好参合人员身份信息采集,也是为了下一步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合人口数据库,并构建以参合人居民身份证为基础的异地信息核查机制,对于提升新农合管理服务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工作要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实施单位,结合新一轮新农合个人缴费工作同步进行。个人缴费收缴单位在收取参加人参合费用时,需按户开具新农合基金交款专用收据,并逐项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享受民政医疗救助基金等资助参合的居民,需在《登记表》的“缴款收据编号”栏中标注“医疗救助对象”(免收参合费用);到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岁的老人由市县两级政府资助参合,在缴款收据编号”栏中标注为“政府资助”;长期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或在市外务工人员,应在异地居住或外出务工栏目中注明。《登记表》中每户参合人员的基本信息需户主签字确认。

  三、完成基本信息登记后,需以村或乡镇为单位,安排专人将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必须提取上报的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数据项(见附件2)必须确保准确无误。为确保登记数据质量,建立信息倒查机制,收费登记人员、信息录入人员均须在《登记表》上签名,填写本人联系电话;原始登记表在县合管办集中留存。

  四、自2015年起,各地统计上报的参合人数应以《登记表》中登记的实有人数为依据。各地在申报省补资金时,需要统计上报每年截至2月底及6月底的参合人数,必须同时上报登记的参合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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