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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分级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8

发文字号

娄卫法监[2012]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娄底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01

颁发部门

湖南省娄底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娄底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分级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卫法监[2012]21号

2012年9月28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娄底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以及《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公共场所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娄府阅[2012]102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娄底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分级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分级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明确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权限,确保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的协调统一,根据《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中心城区市区两级卫生部门公共场所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娄府阅[2012]10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全市两县两市(双峰县、新化县、涟源市、冷水江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发放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省、市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直属的接待宾馆;
  2、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含三星)及旅游涉外宾馆酒店;
  3、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4000㎡以上的宾馆、旅店、招待所和1000㎡以上的咖啡馆、酒吧、茶座;
  4、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宾馆、旅店、招待所内设的就餐场所面积大于150㎡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和建筑面积1000㎡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5、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住宿场所内设的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婴儿泳馆、足浴等公共场所;
  6、市级以上直属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音乐厅及2000㎡以上的歌舞厅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
  7、市级以上直属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8、市级以上直属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9、市级以上直属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书店及3000㎡以上的商场(店);
  10、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候诊室和市级直属的候车(机、船)室。
  (二)娄星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除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管理以外的公共场所发放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娄底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娄底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协助娄底市卫生监督所进行初审,由市卫生监督所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本办法实施前,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公共场所,在2012年11月30日前必须移交给具有发证管理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换发卫生许可证,并负责监管。移交之前,仍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换发卫生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所不得越级、越域、交叉、重复、缺位管理。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许可和直接监管的公共场所应及时向娄星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娄星区卫生监督机构行文通报或上网公布。娄星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娄星区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的监管情况要及时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卫生监督机构汇报。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开展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的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2、负责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工作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娄底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无证照公共场所。
  3、负责市直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单位的有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与上报;
  4、对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开展辖区内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许可的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除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本辖区内无证照公共场所。
  3、负责辖区内除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以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单位的有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与上报;
  4、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公共场所实施卫生许可管理,不得越级或越域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业务指导和层级稽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责成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娄底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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