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延寿县县级医院病房取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9-23

发文字号

哈价联发[2013]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哈尔滨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10-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延寿县县级医院病房取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哈价联发[2013]35号

2013年9月23日

延寿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你县《关于拟调整延寿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病床取暖费的请示》(延价联呈字[2013]2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 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 [2004]120号)规定,本着适当补偿成本的原则,并结合你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你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病床取暖费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你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在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提供供暖服务的可以按照本批复规定的标准,据实收取病房取暖费。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供供暖服务的天数,不得收费。

  二、病房取暖费由原来的每床每日5元调整为每床每日6.5元。

  三、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在收取病房取暖费前,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及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批复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4月30日止。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