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江苏省药监局审评中心官微 排版:水晶。 A: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药品的药包材发生中等和重大变更时,“开展变更前后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特性的对比研究,进行药包材的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 中国医药包装协会T/CNPPA3009—2020《药包材变更研究技术指南》明确了“药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的定义为:已上市药品发生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系统)的变更或药包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发生技术类变更时,变更后药包材适用性(保护性、功能性、安全性、相容性)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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