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有些职业打假人以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作为手段,为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企图用极低成本换取高额利益,严重侵害了药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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