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公平、准确适用药品(以下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吉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两品一械”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修订形成了《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请将相关意见建议 于2024年8月10日前 反馈至电子邮箱。 1、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其全部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一)药品有效成份含量不符合规定,足以影响疗效的,或者药品检验无菌、热原、微生物限度、降压物质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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