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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案说法|第三方平台上展示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如何处理?

2024/07/29
医疗用毒性药品

1

案情


2024年2月5日,某市药监部门接到举报称,A药店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B上销售“生半夏”,该药品是医疗用毒性药品,属网络禁止销售的药品,要求严厉查处。


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赴B平台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举报属实。


执法人员调查A药店在B平台的销售记录时发现,A药店共购进生半夏2千克,已销售完毕,售价为70元/千克。该药品从正规渠道购进,A药店可提供药品购进票据和供货者资质,并取得了药品网络经营的相关资质。B平台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上述证书编号,但未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


对A药店通过B平台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行为,执法人员没有异议,但对于B平台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2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

B平台的行为属网络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以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网售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的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网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

A药店在B平台上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B平台未尽到审核、报告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义务,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第三款“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规定,以及《网售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资质、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等进行审核,对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建立登记档案,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符合法定要求”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入驻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应依据《网售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

B平台的行为应认定为展示医疗用毒性药品,违反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以及《网售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方平台发现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的规定,应依照《网售办法》第四十条,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

B平台的行为属未尽到审核、报告和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义务,未建立检查监控制度,未停止展示医疗用毒性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网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依照《网售办法》第四十条,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

评析


笔者认为第四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责任主体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A药店属电子商务经营者,B平台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A药店的责任是销售药品并对药品相关的经营行为和质量安全负责;而B平台的责任是“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体而言,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是A药店所为,而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信息是B平台的责任。故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


第二,从法定义务来看,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网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三方平台有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和不得展示医疗用毒性药品义务。根据原卫生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毒性中药品种包括生半夏。本案中,A药店能通过网络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可见B平台未建立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未能尽到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不得展示医疗用毒性药品义务。


第三,从法定责任来看,B平台未建立相关质量管理制度,未能尽到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不得展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义务,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网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根据《网售办法》第四十条,即《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资质审核、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故第二、三种观点存在片面性,也是错误的,第四种观点是正确的。



(本文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来源/ 中国医药报

文/ 代丽


新媒体编辑:张盼盼

统筹策划:罗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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