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5日,辽宁药监局发布《辽宁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除外。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应当以零售门店为主体,由零售门店承担药品网络销售主体责任;零售连锁总部承担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意见稿》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品种及要求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等规定执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真实、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药品销售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依照规定妥善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或者其他电子数据。相关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
(辽宁药监局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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