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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2-09-05

发文字号

固政文[2012]2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信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5

颁发部门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固政文[2012]252号

2012年9月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全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当前我县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更为关注,食以安为先的要求更为迫切,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的实践要领,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和监管监督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体系,强化监管和监管监督手段,提高执法和执法监督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我县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通过不懈努力,用2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县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和监管监督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政策措施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二、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门监管分工,突出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无缝隙、全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发挥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加强食品监管规范化建设,以监管规范化提升监管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完善符合固始县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五)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和案件指定管辖制度,及时化解行政执法争议。严格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交办和催办、查办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案卷评查制度,确保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追究到位。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重视舆情反映,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
  (六)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有毒有害食品(“地沟油等”)、食品添加剂和有毒有害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节日消费的大宗食品、季节性消费的大宗食品、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腌渍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取缔散装食用油,切断劣质油流通链条。加大对超市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夜市烧烤摊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经营单位。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挂牌督办,限时查处,限期结案。县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九)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督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规范畜禽屠宰管理,有效整合资源,淘汰落后产能,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严格落实集中检疫和生猪屠宰同步检疫制度,深化“瘦肉精”监管,严把外埠畜禽产品入固关,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
  (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落实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各监管部门都要制定本县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适时、适情开展集中整治。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前置制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已经颁发的,要依法撤销。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适时、适度实施飞行检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约谈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依法严厉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装璜、标签标识和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职,承担责任。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疫病预防、治疗功能,严禁用医生和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品作广告。对正在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要依法进行清理。加强食品认证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对后厨和食品及食品原料等贮存场所,要采取有效的保洁、消毒和防蝇、防鼠、防虫等安全措施。加快推进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严格餐厨废弃油脂、潲水等废弃物管理,适当增加对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突出加强对学生食堂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营养膳食补助计划供餐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的监管以及群体性聚餐活动的承办者、举办者的监管,对具有一次可承办50人以上筵席能力的宾馆、饭店实行严格监管,完善管理制度,强力推行申报备案和食品留样等制度。积极发展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加强对农村自办筵席的监管力度。

  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十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经营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十二)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档案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严格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十三)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要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宣传教育,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承诺制度,并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承诺内容。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企业自律联盟,将重视食品安全、重视企业自身建设、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企业通过自愿原则,吸纳入联盟之中,签订自律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加快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实现共享,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六)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所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与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十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六、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十八)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措施。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强力推动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大力推进种植、畜牧、渔业标准化生产。完善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加大对食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推进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化食品物流配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十九)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加强食品安全科技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食品安全队伍。整合资源,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工作攻关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食品安全专业人才库,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食品安全地区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适用管理制度与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

  七、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二十)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及时接受举报。对举报人的举报,接受举报的监管部门都应当接受,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举报的事项不归本部门管辖的,要书面通知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协调或由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管辖。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居民素质教育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二)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测评,并将评议、测评结果作为食品安全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县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八、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辖区食品和本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辖区食品和本部门监管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位,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县政府将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在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按照有责必问、问必有果的原则,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要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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