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政办发[2013]20号
2013年4月1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精神,根据国家和省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全市政府办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构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持可持续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新体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政府办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从实际出发,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农村居民用药负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2013年5月底前,政府办村卫生室全部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通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合理确定乡村医生报酬。按照辽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要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实现村卫生室公益性。
2.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要求,结合服务人口数量和群众就医需求,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配备乡村医生。原则上,一个村设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村级卫生人员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千人口配备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3.政府主导,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建设和运行,坚持政府主导。村卫生室要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并实现用房和基本设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全部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4.突出重点,创新体制。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切实做好药品采购、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的配套衔接,通过创新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平稳、有序、持续运行。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明确村卫生室职能定位。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为村民提供规范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任务包括:在卫生院和专业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下,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工作。
(二)严格准入制度,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一级按照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选聘办法,确定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签订聘用管理协议书。
(三)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村卫生室的原则,每个村建设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房屋建设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具备通路、通水、通电、通信、通网络的五通条件,不设病床,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并配备基本诊疗设备。
(四)建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村卫生室必须全部配备、使用520种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212种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对原库存非基本药品必须在2013年5月底前销售完,不得擅自配备和使用非基本药物。
(五)执行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报销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
(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计划申报审核、统一采购、供应、货款结算等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每月5日前向乡(镇)卫生院上报下个月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做好药物验收保管工作的记录,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所采购的药品货款上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周期应与乡(镇)卫生院采购周期同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配送或乡村医生定期到乡(镇)卫生院领取等方式进行,实行出入库三联据管理。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每年要开展临床进修、集中培训、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培训等活动,并作为一项制度认真执行。要加强乡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区)要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进出机制,吸引优秀医学院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优化乡村医生的知识结构。
三、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
(一)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两独立”的一体化管理,即“统一规划和建设村卫生室、统一乡村医生从业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确保村卫生室健康发展。
(二)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市确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的基础上,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到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费项目按照《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1]33号)有关规定执行,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药事服务费)标准为5元/人次,其中个人承担0 5元、新农合支付4 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财政定额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下,制定村卫生室专项补助办法。各县(区)要采取季度预拨财政专项补助70%的方式,保证村卫生室工作正常开展,年底考核后补齐剩余部分,充分调动乡村医生日常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综合考虑村卫生室地理条件、乡村医生服务年限等因素,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
(三)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要求,合理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各县(区)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制定。
(四)规范绩效考核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科学制定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定量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在所在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依据。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监管,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4月中旬,各县(区)要全面完成人员聘用、村卫生室规划设置,落实各项保障政策,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以政府文件向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具备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条件的村卫生室名单,同时将名单报送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备案。市政府将适时召开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工作会议。
(二)全面启动实施阶段。2013年5月底前,各县(区)规划设置的村卫生室全部启动实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6月初,市政府将组成督导工作小组,对各县(区)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并通报验收检查结果。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由市卫生局牵头对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评估,推广典型经验,完善相关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国家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药、提高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实施该制度对巩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按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市、县(区)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树立全局意识,通力合作;各县(区)政府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落实各项政策,平稳、有序推动工作。
(三)强化财政保障。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村卫生室的补助资金,将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村卫生室公共卫生经费和新农合一般诊疗费。市财政将根据市政府对各县(区)检查验收结果和各县(区)对村卫生室的实际补助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补助。
(四)加强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结合实际强化行业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责任分工,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到位、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提高基本药物的社会认知度。要加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