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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本溪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4

颁发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

2012年12月14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凡是《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诊疗目录)印刷版和电子版不一致的,《关于辽宁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2年版)部分项目调整规范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388号)有规定的,按该《通知》执行(见附件1),未规定的,原则上以新版诊疗目录印刷版为准,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二、参保居民生育住院治疗的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按照2012年新版诊疗目录执行,不再执行《关于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本人社发[2011]160号)规定的本溪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新增甲类诊疗目录。

  三、新版诊疗目录所列的甲类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新版诊疗目录中规定的乙类项目,参保人员个人先按下列规定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再由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1.动态脑电图、食管测压、尿流动力学检测,深部热疗、刮痧、烫熨治疗、酪氨酸磷酸酶抗体、连续动态血糖监测、动态血压监测、无创周围血管检测、PPG指(趾)动脉检查和血流检查、经皮氧分压检查,以及推拿和按摩类疗法,先由参保人员自付2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但定点疗养院实施的推拿和按摩疗法中的颈椎病推拿治疗、肩周炎推拿治疗、网球肘推拿治疗、急性腰扭伤推拿治疗、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推拿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甲类项目执行。
  2.仪器平衡功能评定、等速肌力测定、言语能力评定、失语症检查、认知知觉功能检查、运动疗法、电动起立床训练、手功能训练、关节松动训练、等速肌力训练、作业疗法、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2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3.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动态呼吸监测、睡眠呼吸监测及其过筛试验、采用电子镜的各种检查项目,人工肝治疗、血浆置换术、血液滤过、血液灌流、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射频消融术、起搏安置术和更换术、心导管检查术、各种微创手术(采用DSA、自凝刀、LEEP刀、激光等)及各种镜类手术(电子镜、颅内镜、气管镜、纤支镜、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膀胱镜、皮肾镜、输尿管镜等),先由参保人员自付20%,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4.对新版目录中丙类改为乙类的诊疗项目、部分临床上易滥用的大型检查项目和原为甲类项目现因采用先进技术后转为乙类的诊疗项目,加大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后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10%、20%和30%(见附件2、3、4)。
  5.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各种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其它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个人先按以下比例自付,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材料单价不满100元的,个人先自付5%;单价满100元不足1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0%;单价满1000元不足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单价满5000元不足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5%;单价满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5%;单价满20000元不足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45%;单价满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55%。
  6.上述规定以外的“乙类”项目,仍按本劳社发[2009]40号文件规定执行,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行自付5%,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中医及民族诊疗类项目适用范围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版诊疗目录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新版诊疗目录的实施,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工作。对在本市定点医院治疗,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入院,2013年1月1日后出院的医保患者,按新旧目录分别计算诊疗项目费用,出院时合并结算。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版诊疗目录,不得擅自增删、分解诊疗服务项目和内容。其开展的超出新版诊疗目录的诊疗服务项目,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但是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应按照辽人社发[2012]22号文件规定的“排除法”确定支付范围。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新版诊疗目录中的主要项目名称、价格及个人自付比例;要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对可以使用甲类项目的,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使用乙、丙类项目,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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