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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办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3

发文字号

本劳社发[2005]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本溪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3

颁发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申办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劳社发[2005]56号

2005年8月3日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参保患者就医购药,现就申办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自愿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过GSP达标的零售药店,均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填写《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申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准入制,并制定准入条件,必备条件为一票否决,其它条件属评分项目,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三、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依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分,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劳动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对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零售药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四、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零售药店与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实现微机联网后,可开展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业务。

  五、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须从被取消定点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定点资格申请。

  附件1: 申报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四、人员花名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医疗设备清单。

  六、医护人员资格证书。

  附件2: 申报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按规定填写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通过GSP达标证书。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四、药品监督、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经营品种清单。

  六、人员花名册,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3: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须具备的条件

  必备条件:

  一、近1年内未发生医疗事故,核定科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无超范围执业现象。

  二、近1年内无代刷卡等医保违规记录(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实记录为准)。

  三、近1年内在药品管理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近1年内在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有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所有医护人员必须是注册医师、注册护士(新毕业人员提供毕业证书)。

  六、配置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了医疗收费明细或清单制。

  七、处方书写合格率要求≥90%(现场随机抽查100张处方)如下三种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①处方前记缺项②处方后记缺医师、药师签名③药品缺药名全称、剂型、规格、总计量、用法、一次用量、用药途径、一日用药次数等八项内容其中一项或以上的。

  八、按应参保员工总数(含临时用工人员)计算,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95%(含95%)以上。

  其它条件:

  一、执业时间(18分):要求满六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每满1个月得3分,不足1个月的按一个月算,最高18分)。

  二、区域布局(25分):以社区(或相当于社区)为单位,社区内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得25分,已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得20分,已有2家的得10分,已有3家或以上的不得分。

  三、服务公开(12分,每项3分):①上岗人员佩带胸卡(任一当班人员未佩带不得分)②公开常用诊疗项目收费标准③公开常用药品价格(以物价部门要求为准)④公开投诉电话。

  四、核定诊疗科目开展情况(25分):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的科目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科目相比,100%得25分,85%(含)-100%之间的得20分,70%(含)-85%之间的得15分,50%(含)-70%的得10分,低于50%的不得分。

  五、门诊病历书写情况(20分):根据现场情况抽查门诊病历,每份如缺日期、主诉、现病史、阳性体征、诊断、处理记录、签名等七项内容任意一项的扣1分,缺三项以上不得分。

  附件4: 定点零售药店须具备的条件

  必备条件:

  一、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经营时间满半年以上;(查看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及有效期的时间),通过GSP达标认证。

  二、近1年内在药品价格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有物价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无医保违规记录(查是否有替人刷卡的行为)。

  三、配置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具备微机联网条件。

  四、经营场所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办公区域和洗手间等非营业场所)。

  五、无出租或变相出租柜台行为。

  六、符合《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的备药率:西药应达到60%以上,中成药、中药饮片达到50%以上(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各随机抽查10种药品,然后按比例扩大)。

  七、至少有2名药师(含驻店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且与药店签订了劳动合同(查看资格证及劳动合同原件);营业时间内有药师(含驻店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现场查看及查看排班表等)。

  八、按应参保员工总数(含临时用工人员)计算,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参保率必须达到95%(含95%以上)。(查看参保资料)。

  其它条件:

  一、所有从事药品经营销售的药店工作人员都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查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满分20分。所有营业人员有一人无证按人平均扣分,扣完为止。

  二、每天售药时间在15小时(含15小时)以上,并保证24小时电话值班服务(查看营业时间规定或打卡等)以及有无安装电话并是否将电话号码公布,满分20分。时间未达到15小时扣10分,无公开值班电话扣10分,有电话未公布号码扣5分)。

  三、所配备的计算机能打印购药明细单,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满分20分。计算机能打印购票明细单得5分,收费人员能操作的得5分,同时具备计算机初级以上资格的得5分,具备中级以上资格的得5分。

  四、所有人员必须佩带胸卡,满分20分。当班人员中有1人无胸卡按人平均分扣,扣完为止);

  五、营业人员应做到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满分20分。现场抽查2名营业员,每人抽查2种药品,回答正确一种得5分,每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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