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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本溪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2-14

颁发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12月14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压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指导意见》(辽劳社发[2009]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我局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适用范围做如下调整:

  一、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1. 将《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中的“肝、肾、骨髓移植术后”调整为“器官(肝、肾、骨髓、心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2. 申报晚期尿毒症(限于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限于放射治疗)和器官(肝、肾、骨髓、心脏)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等3种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专家会诊,认定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会诊认定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适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在原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可以支付如下费用:挂号费、出诊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急救车费和担架费、各种疫苗接种费、镶牙费、洁牙费、牙齿矫治费、健康咨询费、门诊治疗梅毒和淋病及其它性传播疾病费用、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费用。

  三、城镇居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取消城镇居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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