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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本溪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01

颁发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2年12月13日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急危重症抢救指征、抢救成功标准及单病种质量控制标准(试行)》、《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本政发[2008]8号)和《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本人社发[2010]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参保人员在急诊就医时符合《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病种范围,同时伴有休克、心搏呼吸骤停、脑疝、严重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昏迷、惊厥等七种常见急危重综合征之一(急性心肌梗塞除外),且来院治疗时由急诊室或门诊直接收治住院有生命危险,需先进行抢救留观待病情稳定后达到住院标准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发生的连续急诊抢救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但急诊抢救留观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条 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经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工作人员初步认定符合上述规定的,个人需先以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其准确录入费用明细;转入住院治疗的5个工作日内,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人员进行病历及网上审核,确实符合本补充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于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院以现金形式返还给参保人员。

  第三条 参保人员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治疗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病情稳定确需进一步治疗的,应及时转入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确需延长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时限的,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并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承担70%;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承担80%。
  参保人员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与参保人员年度内医疗保险其他统筹支付费用累计计算。

  第五条 各定点医院须严格掌握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治疗的范围和标准,妥善保管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参保人员的抢救记录、留观病历、药品和诊疗项目明细单、患者住院收据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前急诊抢救留观期间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急诊手术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急诊抢救留观医疗费用,应纳入当次住院医疗费用。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前发生的留观医疗费用按本补充规定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本补充规定第四条确定的支付比例予以支付,不再执行《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管理办法》(本人社发[2010]128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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