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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15

发文字号

本人社[2014]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本溪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15

颁发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本人社[2014]57号

2014年8月15日

各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自愿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通过GSP达标的零售药店,均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审批一次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注:每周二除外,2014年的受理时间为8月15日至8月30日),定点审批在受理申请结束后60日内完成。

  三、申请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供:
  1. 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成立时间、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覆盖面、隶属关系、经营形式、经营状况、上年门诊及住院平均日人次、技术特色、科室设置、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承诺等;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药品监督、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人员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医护人员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8.医疗设备品种清单;
  9.营业场所房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0.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平面图及营业场所平面图。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需提供:
  1.本溪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2);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成立时间、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覆盖面、隶属关系、经营形式、经营状况、药品总数、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承诺等;
  3.《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通过GSP达标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药品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卫生健康证、职业资格证书、微机员操作证;
  7.人员花名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上一年度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收据(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8.营业场所房票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平面图及营业场所布局平面图;
  10.经营药品品种清单。
  以上材料均用A4纸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时间内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五、对初步审查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审核,依据有关标准进行评分,提出初步意见。

  六、经实地考核符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七、公示无疑义的,授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颁发资格证书,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发生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定点资格且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单位资格申请。

  受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
  业务电话:43211787,43223105
  监督电话:4322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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