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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第四季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5-02-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2-24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2004年第四季度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情况的通报

2005年2月24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10月至12月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门诊和住院次均费用、住院日均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及自费率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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