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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校及托幼机构秋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5

发文字号

乌教发[2009]1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鲁木齐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5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学校及托幼机构秋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乌教发[2009]170号

2009年9月5日

各区(县)教育局,局属各学校,民办学校:

  为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秋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防范甲型H1N1流感在校园的爆发流行,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下发紧急通知,请接文各单位(学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一、鉴于目前全国各省市随着秋季开学,校园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形势严峻的现状,市教育局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各学校、教育机构和当地疾病控制机构之间,必须保持信息畅通。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教发[2009]107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将各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

  二、各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在9月7日(周一)上午12点以前,将本部门、本学校8月25日以后由内地返疆及健康出现状况师生的名单、家庭详细住址、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登记造册(见附件表)上报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同时各学校(单位)通过德育处、班主任与每一位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身体状况,要求向学校报告一周内有无出现流感样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等)、有无与流感样人群接触史以及外出旅行史,一旦出现流感样症状,要立即在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通知所在学校,学校立即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三、近期学生不在校期间,学校要要求学生家长严密监测学生体温和身体状况,避免去人群聚集地方,要注意休息、大量饮水及膳食营养,保持居室良好通风,经常、彻底的用肥皂清洗双手,家长确保每日向所在学校班主任通报学生身体状况,如有在发热门诊就诊的情况,要立即报告所在学校。

  四、有寄宿生的学校要严格晨检,加强校舍清洁及室内通风,定时进行消毒等相关工作。同时,加大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发现学生病情立即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增强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近期将联合辖区内每所学校、托幼机构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准备、人员筛查、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从9月7日起,各学校(单位)实行疫情日报制和零报制。

  六、各学校(单位)必须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各部门,落实到人。如发现瞒报、漏报、忽视病情,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学校(单位),将追究相关学校(单位)责任人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各区(县)教育局负责将本《通知》精神和要求立即通知到辖区内所有学校(含民办学校)及幼儿园等。

  市中小学健康保健所联系人:
  乔万成 联系电话:8833095 13899946852 阿斯娅 联系电话:8833095 13899806292
  王 莉 联系电话:8833790 15999193958 市教育局值班电话:8810112

  附件: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师生2009年秋季开学传染病筛查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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