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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开展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鲁木齐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13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正文内容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开展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的通知

2008年3月13日

局属各学校:

  现将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的通知》(市党办[2008]2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中国共产党乌鲁木齐市委员会

  办 公 厅 文 件

  市党办[2008]25号

  关于开展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党委和政府,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为认真做好春季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升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市委、市人民政府定于3月14日(星期五)下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整治”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群结合,全民参与”的工作方针,加大春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切实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和人居环境,为我市实现“五城同创”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二、职责分工
  市创建办、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做好全市劳动日的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发动驻区各单位和居民开展义务劳动活动,明确工作任务及范围,保持商业门面、单位庭院、居民院落、街头游园及广场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驻乌中央、自治区、解放军、兵团、武警部队、民航、铁路及全市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搞好本部门、本单位义务劳动的同时,积极配合参加辖区组织开展的爱国卫生活动。民航、铁路、客运部门要对机场、车站及其候机(车)室内外的卫生、公厕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并加强保洁。
  (二)市市政市容局负责做好外环路、河滩快速路、人行天桥、高架桥、立交桥桥体、地下通道的环境卫生清理工作,重点做好护栏等公用设施的清洗工作。
  (三)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清理全市范围内的公园、河滩快速路绿化带的垃圾和树挂。
  (四)市水务局负责河道内垃圾的清理,并协同各区(县)对和平渠、湟渠周边的垃圾进行清理。
  (五)市城市交通局负责公交车站候车棚、站牌及公交车、出租车内外卫生的整治。
  (六)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做好市属各委、办、局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劳动的发动、组织和协调工作,同时动员各单位做好机关内部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义务劳动的发动、组织和协调工作。
  (七)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师生开展学校内环境卫生大扫除,净化美化校园环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员师生参加辖区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义务劳动。
  (八)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义务劳动日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整治期间劳动地点的车辆疏导工作。
  (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市级四套班子领导参加义务劳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十一)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市属各新闻媒体对义务劳动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要积极宣传表扬行动快、整治彻底的单位,对不按规定整治或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单位予以曝光。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全民义务劳动日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务求实效,使我市市容环境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人民政府负责义务劳动日任务安排。要做好清洁用水车辆和垃圾冰雪清运车辆的保障工作,并负责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等营造春季卫生整治氛围。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活动的人员保障、组织宣传等工作。通过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号召和鼓励全民参与,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改善市容市貌,为建立健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奠定基础。各级机关及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领群众积极投入到活动中,并督促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经营户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扎扎实实做好春季卫生整治工作。
  (四)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日活动结束后,市创建办和市市政市容局将对我市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列入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考核之中。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要予以奖励;对工作力度不大,整治不彻底,卫生不合格的单位,将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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