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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1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19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的通知

2012年11月19日

  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餐饮消费环节中使用的餐饮具卫生安全,切实维护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集中消毒餐饮具联合整治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2]7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二、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确保餐具、饮具清洁。

  我局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将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40条《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山市卫生局关于2012年中山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检查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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