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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23

发文字号

中食药监办[2012]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23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食药监办[2012]102号

2012年11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迳与我局办公室联系,各相关企业请迳与对口业务科室联系。

  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健康医药产业的发展,扶持产业龙头企业,力争“十二五”末涌现百亿十亿企业一批、健康医药产业总值突破千亿元,加强对我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印发2012年中山市产业资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2]28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府[2010]1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审评、发放、使用监督及绩效评估。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划拨,火炬开发区、南朗镇等镇区财政部门配套划拨,用于资助我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的款项。2012年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火炬开发区及南朗镇按3:2:2的比例共同划拨7000万元组成(除因重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需要外,火炬开发区、南朗镇划拨的部分仅在其辖区内使用)。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健康医药产业规划,拟定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
  (二)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进行材料复核,组织专家审评;
  (三)监督资金使用,跟踪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遵循公平透明、竞争分配的原则,突出资助重点,规范申请、审核、审评及发放程序。

  第二章 资助申请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的资料及要求见附件),申请单位应当:
  (一)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
  (二)从事健康医药产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状况良好;
  (四)属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资助类别及标准要求如下(审核时以政府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一)品牌龙头健康医药企业落户资助专项
  医药工业国内百强、世界五百强企业及极具成长力的高新技术健康医药企业(销售收入年增幅在40%以上,利润总额年增幅在50%以上)落户我市,给予一次性的资助。产业规模达3亿元的,可按照实际投资额度1.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产业规模达5亿元的,可按照实际投资额度2%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企业规模发展资助专项
  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上缴税收连续两年比增20%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相应给予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30亿元、10亿元的医药流通企业,可相应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项目研发资助专项
  研究基础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期取得生产批文或能形成产业化的技术研发项目,研发资金投入超1000万的,可给予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研发资金投入超300万元的,可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研发资金投入总额度300万元以下的,可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新建省市级研发机构、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的研发机构或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有较强研发能力并能提供近期可产业化的研发成果的,可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专项
  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市级检验检测机构通过扩项,在最近2年内取得省以上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保健食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五类产品检验检测认定资格的,每一产品类别的检验检测认定资格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属于重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另行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资助,资助金额由市政府确定。
  医疗机构已取得或正在申报药品临床试验资格的,可从专项资金中按每个取得或正在申报药品临床试验资格的专业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对同一医疗机构的资助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五)产品质量管理升级资助专项
  药品生产企业在2012年年底前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的,可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欧盟或其它医药工业发达国家、国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或相关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可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六)国家或省级立项重点项目资助配套
  已获得国家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健康医药产业项目,可给予国家或省级资助额度20%的配套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国家或省立项促进地方健康医药产业发展的项目,要求地方政府予以资助的,可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三章 资格审核、审评与资金发放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时,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镇区经济和科技信息管理部门,各镇区应当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资料审核和资格审查,对申报企业的规模、研发能力、设施条件及自有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推荐。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对申请进行复核,每年第四季度对该年度接收到的申请进行审评,审评后将拟资助名单在《中山日报》和市政府公众网公示7天。对公示期间被投诉或存在异议的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组织进行再核查,确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依据审评结果和公示情况制定资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向各申请单位及其所在镇区告知审批结果。经批准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提交拨付依据,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应在1个月内完成拨付。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建立由法律、财经、发展规划、产业监管、行业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审评员库,需进行审评时从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对项目进行审评,确保审评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对火炬开发区、南朗镇辖区内的受资助单位,市财政划拨资金不超过资助总额度的40%,镇区配套资助不少于总额度的60%,火炬开发区、南朗镇资助总额上限均为2000万元;其他镇区对受资助单位的配套资助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及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获资助单位应当制定《专项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且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扶持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时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申请或使用资助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责令改正、撤销资助追缴全部资助资金:
  (一)上报材料含有虚假内容;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三)项目不按计划进行,或无故停止项目;
  (四)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专家验收、考评;
  (五)违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或财政管理制度的。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经营收入、企业利润及纳税总额等指标是否有明显增长,受资助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经济指标,是否取得显著效益,是否对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及带动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年度专项资金数额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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