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3日,江苏高院官微发布的一起原料药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业内引发关注。乙公司以原料药“生产日期太近”为由,拒收价值千万的货物。
这起“千万元原料药遭拒收”的闹剧,归根结底是一场商业博弈。

一、合作生变,“新鲜”成导火索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总价4600余万元的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原料药(一般有效期为2年)采购合同。合同约定,33吨原料药中,部分先行交付,剩余22吨暂存甲公司,按乙公司生产进度发货。
后因乙公司生产进度延迟,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延长交付期限。协议附件中,详细列明了剩余原料药的批号及数量,其中约12吨的生产日期标注为5月8日至5月18日。
然而,当甲公司依约交付部分货物后,乙公司却突然拒收剩余12吨原料药,理由竟是:补充协议正文写有“已于2023年5月8日前……全部生产出来”,5月8日之后生产的货物不符合约定!
“笔误”还是“违约”?双方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
二、违背商业常理,拒收构成违约
法院的判决清晰而坚决,直指核心:
合同目的高于文字瑕疵:法院认为,主合同未对生产日期作严格限定,补充协议的核心目的是延长交付期,而非变更生产日期。乙公司在签署附有详细批号的附件时未提异议,事后再抓住正文的非关键表述发难,有违诚信。
“更新鲜”对制药方是优势而非劣势:判决书中的一段说理堪称经典——对于有明确有效期的原料药,生产日期越靠后,意味着剩余有效期越长,更有利于采购方安排生产、降低库存过期风险。
乙公司拒收更“新鲜”的原料药,于商业逻辑不通,也无法证明其因此受损,故其行为构成违约。
三、拒收“新鲜”原料药的几种可能
作为制药同行,我们都明白,“太新鲜”本身绝不可能成为真实的拒收理由。这背后,极可能是乙公司为掩盖其真实意图而寻找的“合法借口”。其真实动机可能包括:
1、市场突变,需求锐减(可能性最大)
从签约到履约,市场环境可能已发生重大变化。乙公司生产的相应制剂可能面临:
集采失标:相关产品未入选国家或地方集采,导致未来销量预期断崖式下跌。
竞品上市:更有竞争力的同类产品或新剂型上市,挤压了市场空间。
库存高企:自身制剂库存积压严重,消化缓慢,不再需要如此大量的原料药。
2、资金链紧张,无力支付
4600万的货款不是小数目。乙公司可能在此期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约支付剩余款项,因此必须找借口终止合同。
3、供应链调整,已寻得替代来源
乙公司可能在此期间找到了价格更低、条件更优的替代供应商,为了转向新供应商而必须摆脱与甲公司的旧合同。
4、内部管理混乱,计划与采购脱节
大企业内部,生产计划与采购计划的脱节是常见问题。可能生产部门调整了排产计划,大幅减少了该品种的产量,而采购部门未能及时同步,导致“货到了才发现不需要”的尴尬局面。
文章来源:蒲公英Ouryao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vaBWlH6cHZ5tw1yb2W-M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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