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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季报

报告时间

2018-03-31

股票代码

002102.SZ

报告类型

季报

货币类型

CNY

营业收入

3,200,761,355.91

营业毛利润

377,156,650.67

净利润

261,099,080.88

报告附件
详细报告内容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043 2018年04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 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3,200,761,355.91 1,721,231,438.12 85.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61,900,383.27 33,397,302.22 684.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242,694,500.47 51,909,041.88 367.54% 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55,171,136.80 -6,915,902.41 -697.7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94 0.0127 682.6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994 0.0127 682.6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81% 0.71% 4.10%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 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8,521,207,154.55 8,210,869,555.34 3.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5,570,622,758.64 5,308,945,686.38 4.9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 说明 期末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 主要系政府补 4,909,529.38助收入 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 主要系交易性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金融资产期末 11,709,431.85公允价值变动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 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损益所致。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586,921.57 减:所得税影响额 0.00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0.00 合计 19,205,882.80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71,067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0 数(如有)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比例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陈烈权 境内自然人12.35% 325,363,822 162,681,911 质押 209,069,050 余江县金创盈投资 境内非国有 8.79% 231,478,254 231,478,254 质押 136,540,000 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 闻舟(上海)实业 境内非国有 6.25% 164,500,830 164,500,830 质押 164,500,000 有限公司 法人 林福椿 境内自然人 5.13% 135,027,006 135,000,000 质押 134,999,900 林文智 境内自然人 4.33% 114,108,354 85,581,265 质押 114,108,300 林文昌 境内自然人 4.07% 107,179,326 80,384,494 质押 107,160,000 蔡鹤亭 境内自然人 3.16% 83,354,557 0 质押 56,800,000 余江县金塑创业投 境内非国有 1.55% 40,849,101 40,849,101 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 周泉 境内自然人 1.45% 38,304,500 0 质押 38,254,492 蔡佼骏 境内自然人 1.40% 37,000,000 0 质押 37,000,0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种类 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陈烈权 162,681,911 人民币普通股 162,681,911 蔡鹤亭 83,354,557 人民币普通股 83,354,557 周泉 38,304,500 人民币普通股 38,304,500 蔡佼骏 37,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7,000,000 长江证券资管-交通银行-长江资管 29,106,029 人民币普通股 29,106,029 超越理财东湖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林文洪 28,866,968 人民币普通股 28,866,968 林文智 28,527,089 人民币普通股 28,527,089 林文昌 26,794,832 26,794,832 朱安平 19,963,476 人民币普通股 19,963,476 彭俊珩 19,501,497 人民币普通股 19,501,497 林福椿与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是父子,四人 存在关联关系;林文洪持有闻舟实业100%股权, 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有限合伙)和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存在关联关系;其他 股东相互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 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无 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 定购回交易 □是√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 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较期初减少52.97%,主要系能特科技偿还借款所致;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增加71.68%,系能特科技持有Amyris.Inc的股票以纳斯达克2018年3月29日收盘价确认,公允价值增加所致; 3、应收账款净额期末较期初增加40.44%,主要系子公司销售收入增加,赊销货款同步增加所致; 4、预付账款余额期末较期初增加89.87%,主要系子公司未结算的采购货款增加所致; 5、在建工程余额期末较期初增加61.86%,主要系能特科技扩建技术改造项目投入所致; 6、工程物资余额期末较期初减少100%,主要系能特科技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已全部领用所致; 7、长期待摊费用余额期末较期初增加50.1%,主要系上海五天园区宿舍楼改造投入所致; 8、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期末较期初减少47.15%,主要系预付工程及设备款已结算所致; 9、预收账款余额期末较期初增加31.88%,主要系子公司销售货款未结算所致; 10、长期应付款余额期末较期初减少39.04%,主要系能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偿还NewVitalityInc.的借款所致。 11、营业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85.96%,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所致; 12、营业成本比去年同期增加74.75%,主要系子公司销售收入增加,销售成本随着增加所致; 13、税金及附加比去年同期增加247.08%,主要系子公司销售收入增加,相关的税费随着增加所致; 14、销售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66.1%,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销售费用随着增加所致; 15、管理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78.95%,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管理费用随着增加所致; 16、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减少569.25%,主要系收回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损失转回所致; 17、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加596.31%,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VE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所致; 18、营业外支出比去年同期减少71.5%,主要系去年同期计提了诉讼损失所致; 19、本年利润比去年同期增加682.95%,主要系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稳步增长,VE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所致。 2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减少697.74%,主要系子公司偿还借款,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大幅度增加所致; 2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增加95.26%,主要系能特科技固定资产投资增加所致; 2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减少44.18%,主要系能特科技归还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一)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 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年10月30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年11月13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的裁定结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作出裁定。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的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公司关于仲裁委调查取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合同书》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此后,公司未经明发集团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双方的纠纷。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仲裁裁决公司向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外人财产,仲裁裁决涉及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超裁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和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符合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围,亦未超出明发集团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对公司与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虽有不妥,但在裁决项中并末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设定权利义务。该裁决第一项“公司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明发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中的“股权”,指的是公司的股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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