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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季报

报告时间

2019-09-30

股票代码

002102.SZ

报告类型

季报

货币类型

CNY

营业收入

11,165,808,147.75

营业毛利润

705,527,096.08

净利润

643,881,154.42

报告附件
详细报告内容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9-257 2019 年 10 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邓海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 末增减 总资产(元) 8,329,419,845.11 7,668,567,056.67 8.6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3,104,376,389.94 2,464,769,641.08 25.95% 净资产(元) 本报告期比上年 年初至报告 本报告期 同期增减 年初至报告期末 期末比上年 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4,252,118,638.36 18.17% 11,165,808,147.75 3.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362,110,775.28 462.91% 641,247,464.48 63.13% 净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44,887,248.85 -25.74% 355,115,424.36 -3.65%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220,112,684.50 10.09% 321,514,868.54 -3.88% 量净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75 463.52% 0.2435 63.2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375 463.52% 0.2435 63.2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69% 12.49% 23.02% 15.88%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 主要系出售子公司股权 247,130,825.64 收益 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 主要系与资产相关的政 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 29,062,002.61 府补助转入以及当期收 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到的政府补助款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 主要系益曼特产生的损 496,727.67 益 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 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 主要系对外担保产生的 49,392,932.55 利息 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 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 主要系对Amyris .Inc的 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 股权投资,期末公允价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 7,162,614.24 值以纳斯达克2019年9 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 月 30 日确认的公允价 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 值变动损益 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19,780.73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主要系大股东违规担保 -8,520,663.06借款计提的坏账准备 减:所得税影响额 38,372,618.80 合计 286,132,040.12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 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 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 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 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 63,654 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陈烈权 境内自然人 11.66% 307,163,822 230,372,866 质押 181,000,000 余江县金创盈投资 境内非国有 8.79% 231,478,254 231,478,254 质押 230,889,999 中心(有限合伙) 法人 闻舟(上海)实业 境内非国有 质押 164,500,000 有限公司 法人 6.25% 164,500,830 0 冻结 164,500,830 林福椿 境内自然人 质押 134,999,900 5.13% 135,027,006 0 冻结 135,027,006 林文智 境内自然人 质押 114,100,000 4.33% 114,108,354 114,108,354 冻结 114,108,354 林文昌 境内自然人 质押 107,160,000 4.07% 107,179,326 80,384,494 冻结 107,179,326 蔡鹤亭 境内自然人 2.53% 66,600,055 0 质押 42,600,000 余江县金塑创业投 境内非国有 1.55% 40,849,101 40,849,101 质押 40,000,000 资中心(有限合伙)法人 蔡佼骏 境内自然人 质押 37,000,000 1.40% 37,000,000 0 冻结 37,000,000 林文洪 境内自然人 质押 28,110,000 1.10% 28,866,968 0 冻结 28,866,968 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164,500,830 人民币普通股 164,500,830 林福椿 135,027,006 人民币普通股 135,027,006 陈烈权 76,790,956 人民币普通股 76,790,956 蔡鹤亭 66,600,055 人民币普通股 66,600,055 蔡佼骏 37,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37,000,000 林文洪 28,866,968 人民币普通股 28,866,968 林文昌 26,794,832 人民币普通股 26,794,832 #彭俊珩 19,501,497 人民币普通股 19,501,497 秦会玲 18,384,927 人民币普通股 18,384,927 田兰 16,984,200 人民币普通股 16,984,200 林福椿与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是父子,四人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林文洪持有闻舟实业 100%股权,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余 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 动的说明 限合伙)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股东相互 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前 10 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 股东彭俊珩通过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 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账户持有 19,501,497 股。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 √ 否 公司前 10 名普通股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年初下降47.64%,主要系公司定期存单重分类减少所致; 2、报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比年初增长46.87%,主要系Amyris ,Inc股票变动影响所致; 3、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年初增长275.86%,主要系客户银行承汇票结算增加所致; 4、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比年初增长157.54%,主要系客户账期变化增加所致; 5、报告期末,预付账款比年初增长69.56%,主要系上海塑米预付货款增加所致; 6、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增长657.89%,主要系能特科技向上海DSM借款增加所致; 7、报告期末,其他流动资产比年初下降-69.56%,主要系公司增值税留抵减少所致; 8、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比年初增长5147.33%,主要系公司出售益曼特75%股权减少合并资产负债表影响所致; 9、报告期末,其他权益工具比年初增长80.71%,主要系公司对外投资增加所致; 10、报告期末,固定资产比年初下降36.77%,主要系公司出售益曼特75%股权减少合并资产负债表影响所致; 11、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比年初增长79.09%,主要系能特科技技改投入增加所致; 12、报告期末,长期摊费用比年初增长157.11%,主要系公司装修费用增加所致; 13、报告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比年初增长489.26%,主要系公司定期存单增加所致; 14、报告期末,短期借款比年初下降40.73%,主要系公司偿还借款所致; 15、报告期末,应付账款比年初下降67.41%,主要系公司增加票据结算所致; 16、报告期末,预收账款比年初增长97.91%,主要系上海塑米预收货款增加所致; 17、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下降67.88%,主要系能特科技支付上年薪酬所致; 18、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年初增长358.88%,主要系能特科技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19、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比年初下降39.78%,主要系公司偿还借款影响所致; 20、报告期末,递延收益比年初下降99.53%,主要系公司递延所益转入其他收益影响所 致。 (二)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财务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65.66%,主要系利息费用及汇兑损益变动减少所致; 2、报告期,资产减值损比去年同期减少55.15%,主要系大股东违规担保借款计提坏账损失冲回影响所致; 3、报告期,其他收益比去年同期增加465.65%,主要系政府补助计入及递延收益转入增加所致; 4、报告期,投资收益比去年同期增加519255.19%,主要系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增加所致; 5、报告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去年同期减少62.72%,主要系对Amyris .Inc的股权投资, 期末公允价值以纳斯达克2019年9月30日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减少所致; 6、报告期,资产处置收益比去年同期增加4729.62%,主要系公司资产处置收益增加所致; 7、报告期,营业外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565.39%,主要系大股东违规担保诉讼胜诉及对外担保和解增加致; 8、报告期,营业外支出比去年同期增加439.07%,主要系大股东违规及对外担保借款利息增加所致; 9、报告期,所得税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127.39%,主要系公司投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三)流量表项目 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增加275.33%,主要系公司处置子公司收到的现金净额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 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 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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