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报告内容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7-104
2017年10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张光忠 董事 因公出差在外 詹驰
公司负责人林文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荣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8,098,201,314.11 7,119,831,661.11 13.7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 5,168,870,376.89 4,549,668,190.63 13.61%
产(元)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 年初至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
同期增减 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2,330,629,160.09 1,093.90% 6,251,267,653.48 768.1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63,798,950.76 55.81% 142,400,559.05 16.74%
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59,830,605.14 136.07% 145,893,733.43 100.16%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30,293,145.56 -970.17% -307,937,552.65 -2,026.51%
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44 30.48% 0.0545 -2.3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44 30.48% 0.0545 -2.3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8% -0.14% 2.85% -1.3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 说明
末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 主要系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当
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 27,485,093.58期损益以及递延收益转入所致
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 -32,446,599.57主要系能特科技出售可供出售金融
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 资产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
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 司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以公允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金融资产为对Amyris.Inc的股权投
资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所致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4,246,360.75主要系上海五天未决诉讼计提预计
负债影响所致
减:所得税影响额 -5,466,989.9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247,702.42
合计 -3,493,174.38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
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
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
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
85,202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情况
件的股份数量 股份状态 数量
陈烈权 境内自然人 12.35% 325,363,822 325,363,822 质押 221,699,050
余江县金创盈投 境内非国有
资中心(有限合 法人 8.79% 231,478,254 231,478,254 质押 60,390,000
伙)
闻舟(上海)实 境内非国有 6.25% 164,500,830 164,500,830 质押 164,500,000
业有限公司 法人
林福椿 境内自然人 5.13% 135,027,006 135,000,000 质押 134,999,900
林文智 境内自然人 4.33% 114,108,354 114,108,300 质押 114,108,300
林文昌 境内自然人 4.07% 107,179,326 107,160,000 质押 107,160,000
蔡鹤亭 境内自然人 3.94% 103,854,654 103,854,654 质押 66,600,000
蔡佼骏 境内自然人 1.97% 51,975,151 51,975,051 质押 51,975,051
余江县金塑创业 境内非国有
投资中心(有限 法人 1.55% 40,849,101 40,849,101 质押 0
合伙)
周泉 境内自然人 1.45% 38,304,500 0 质押 38,254,492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 股份种类
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周泉 38,304,500人民币普通股 38,304,500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聚宝49号单一资金信托 27,812,309人民币普通股 27,812,309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长安投资 18,914,939人民币普通股 18,914,939
81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林文洪 18,835,168人民币普通股 18,835,168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正灏27号证 18,237,387人民币普通股 18,237,387
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长安投资 18,199,960人民币普通股 18,199,960
64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海得汇金创业投资江阴有限公司 12,708,216人民币普通股 12,708,21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685,000人民币普通股 12,685,000
德化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0,446,696人民币普通股 10,446,696
王兰花 9,486,727人民币普通股 9,486,727
林福椿与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是父子,四人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林文洪持有闻舟实业100%股权,与控股股东存在关联关系;余江
动的说明 县金创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存在关联关系;其他股东相互
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的关系。
前10名普通股股东参与融资无
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是√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期末货币资金减少51.03%,主要系投资保理业务、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固定资产投资等经营性项目所致;
2、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71.97%,主要系期末公允价值以纳斯达克2017年9月30日收盘价3.20美元(期间15股折1股)/股确认(2016年12月31日0.73元/股),公允价值变动影响本期损益金额为36,446,599.57元所致;
3、期末应收票据减少70.74%,主要系客户票据结算业务减少所致;
4、期末应收账款增加86.31%,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应收账款随着增加所致;
5、期末预付款项增加189.74%,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采购量增加,相应的预付账款随着增加所致;
6、期末应收利息增加264.29%,主要系能特科技对AmyrisInc的财务资助计提利息增加
所致;
7、期末存货增加127.33%,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存货随着增加所致;
8、期末其他流动资产增加681.82%,主要系待抵扣进项税额以及购买理财产品增加所致;
9、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61.07%,主要系能特科技出售浙江蓝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股权交割完毕所致;
10、期末固定资产增加74.48%,主要系能特科技及能特石首子公司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11、期末在建工程减少76.17%,主要系能特科技及能特石首子公司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12、期末工程物资减少100%,主要系能特科技及能特石首子公司专用物资投入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所致;
13、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少84.02%,主要系结算预付工程款及设备款减少所致;
14、期末应付票据增加154.9%,主要系对供应商的票据结算业务增加所致;
15、期末应付账款增加79.83%,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采购量增加,相应的应付账款随着增加所致;
16、期末预收款项增加289.6%,主要系塑米信息“集采”业务的销售收入增加,预收账款随着增加所致;
17、期末其他应付款减少54.75%,主要系公司完成了收购塑米信息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配套募集资金到位,支付了余江县金创盈投资中心与余江县金塑创业投资中心的股权转让款所致;
18、期末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增加114.35%,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重分类所致;
19、期末其他流动负债减少95.93%,主要系能特科技出售浙江蓝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股权交割完毕所致;
20、期末长期借款减少34.06%,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重分类所致;
21、报告期营业收入增加768.16%,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致;
22、报告期营业成本增加1093.64%,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致;
23、报告期税金及附加增加82.67%,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致;
24、报告期销售费用增加122.05%,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致;
25、报告期管理费用增加42.83%,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致;26、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增加1762.53%,主要系本年度合并塑米信息及子公司利润表项目所致;
27、报告期投资收益减少73.77%,主要系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致;28、报告期营业外支出增加1088.45%,主要系上海五天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影响所致29、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2026.51%,主要系经营性的现金支付增加所致;
30、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236.12%,主要系投资理财产品、现金支付收购塑米信息的股权转让款所致;
31、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289.01%,主要系完成了收购塑米信息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配套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年10月30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