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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一一年合肥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7

发文字号

卫监督[2011]2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合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7

颁发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卫生监督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二○一一年合肥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2011]201号

2011年6月7日

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管各放射诊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放射诊疗监管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安徽省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秘[2010]263号)要求,结合我市放射诊疗工作实际,我局决定自本通知签发之日起开展2011年全市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检查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及校验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计审查情况、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情况、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诊疗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诊疗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二)摸底调查工作
  完成2011年全国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任务。全面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控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职责分工
  各县(区)卫生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驻肥省级医疗机构及市级发证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放射诊疗工作现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覆盖率要达到100%。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适时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
  (二)各县(区)卫生局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要依法查处。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2010]150号)相关要求,对不良行为给予记分,并按规定时限汇总报至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放射卫生监督科。
  (三)摸底调查工作是全面掌握我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现状和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各有关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调查工作。数据网上填报工作要由专职的卫生监督员负责,确保具有放射诊疗设备的医疗机构数及放射诊疗设备数的信息填写真实、完整。
  (四)驻肥省级医疗机构及市级发证医疗机构自收到本通知后,先行自查,认真填写附表3,于6月20日前反馈至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放射卫生监督科。具体检查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四、材料填报及报送要求
  请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https//fbya2cdb4042eb4b4362b0b2ad7d34df6b4b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于2011年11月7日前,将本级的汇总表书面材料、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表和典型案件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放射卫生监督科(含电子版,在检查数据汇总中,要注意逻辑关系及合理性,做到数据准确、合理、一致)。11月14日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完成对县(区)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报送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徐 影
  地址:合肥市六安路68号 邮编:230061
  电话:0551-2182529 手机:13856042519
  电子信箱:wsjdzyw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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