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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合肥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08

发文字号

卫监督[2011]2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合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8

颁发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卫生监督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1年合肥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监督[2011]200号

2011年6月8日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局有关处室:

  依据卫生部《2011年全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和省厅《2011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合肥市及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均纳入到安徽省饮用水监测区域,为确保我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11年合肥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合肥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及时掌握合肥地区饮用水卫生状况,科学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管理,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实施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掌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政府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合肥市辖区及肥东、肥西、长丰县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的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监测和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
  (一)水质监测
  1.监测点
  合肥市辖区市政供水5个,自建水厂2个,二次供水362个,无乡镇水厂;三县县政府所在镇市政供水各1个,县城无自建水厂,肥东县乡镇水厂13个,肥西县乡镇水厂10个,长丰县乡镇水厂13个;肥东县二次供水2个,肥西和长丰县无二次供水。
  按照省厅《2011年安徽省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选定合肥市及肥东、肥西、长丰县水质监测点。详见表8-9。
  2.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
  类 型   监测频率   采样时间   监测指标
  城市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每年1次   6-9月   全分析①
  每季度1次   每季度   常规指标②和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
  末梢水   10%监测点每年1次   6-9月   全分析①
  90%监测点每季度1次   每季度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消毒剂余量③及全分析中不达标指标
  二次供水   每季度1次   每季度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
  农村饮用水   集中式供水   出厂水  末梢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本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消毒剂余量③、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分散式供水   每年2次   2-5月  6-9月  各1次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氨氮、CODMn、铁、锰、氟化物、砷、铅、汞、镉、铬及结合当地实际增测的指标
  说明:  ①全分析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水质指标,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指标暂不作要求。  ②常规指标中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暂不作要求。  ③根据实际使用的消毒剂情况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  ④农村饮用水监测可与以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检测结果可共享。

  3.水样采集与保存。
  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
  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
  4.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二)水性疾病监测
  1.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我市、县的全人群。
  2.水源性传染病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传染病数据,按发病日期和现住址导出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病例信息,并填报附表1。
  3.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按日期和监测区域导出饮用水相关事件信息。其他饮用水污染事件统一填报附表2。
  (三)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对纳入监测网络的集中式供水(包括市政水厂、城市自建水厂、农村乡镇水厂)、二次供水和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

  三、结果报告
  所有监督、监测结果均通过“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报告”进行互联网直报;省级、地(市)级、县(区)级CDC、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权限查询、统计监测结果,分析报告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状况。
  各地确定监测点后,应按照附表4-7的要求及时登录系统登记监测点基本信息(只需填报一次即可,监测点如有变化应及时更新基本信息)。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报告饮用水水质、水性疾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于6月末前,报告水质枯水期(2-5月)检验结果;于9月末前,报告水质丰水期(6-9月)检验和全分析结果。水质检验报告同期发送至同级卫生监督机构。
  2011年12月底前,市及县(区)CDC汇总分析辖区内水质监测和水性疾病监测结果,市及县(区)监督所汇总分析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和水质快速检测结果后,分别形成工作总结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总结应包括监测点/供水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监测/监督结果分析、监测能力建设情况/违法单位的查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各县区卫生局在汇总同级CDC、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总结后,形成年度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在汇总分析市CDC、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总结后,形成年度饮用水监测工作总结于2012年1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
  目前此报告系统正在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开发,预计在7月份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此期间应正常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应妥善保存,报告系统一旦投入使用,应及时将所有监测结果进行网络填报。

  四、质量控制
  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必须经过仪器校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本辖区水质检测考核工作。
  承担各项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各地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要按照谁监测、谁填报、谁审核的原则,严格质量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组织领导,特成立市饮用水卫生监测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陈社新
  副组长:胡国春
  成 员:汪百鸣 马尔健 李卫东 朱义彬 涂 敏
  领导小组职责:制定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现场监督所需经费,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汪百鸣、马尔健兼任办公室主任。
  成 员:张 军 朱义彬 陈 炯 张留喜 张庆枝 胡中旺
  办公室职责:办公室在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技术指导组
  组 长:朱义彬
  副组长:张 军 陈 炯
  成 员:陈 华、张明志(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综合管理。
  陈 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负责全市饮用水水质检测技术指导、质控。
  张留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科长)负责全市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及水质监测、水性疾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胡中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科长)负责全市饮用水水质检测及技术指导、质控。
  张庆枝(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环境与学校卫生监督处科长)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及全市饮用水监督检查结果汇总分析。

  六、工作分工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市辖区市政供水、城市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监测点设置,并汇总各县区上报的县城所在地的市政供水及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的监测点,形成合肥地区饮用水监测点网络,并于5月30日前将监测点选择、布设情况(见附表8、9)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和卫生防病处。由局卫生监督处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卫生局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负责全市水质实验室检验和水性疾病监测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工作。
  负责水样采集工作。凡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各类供水单位(包括各类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出厂水的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写《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样的采集,对于末梢水的采样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
  承担市水质分析常规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及检验结果的网络填报(包括交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的水质非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网报),并及时将检验报告报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负责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调,联系水质非常规指标的送检工作。
  负责收集、核对、整理、网络填报水性疾病监测信息;负责附表1、2、7的网络填报。
  负责全市水质监测结果、水性疾病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上报。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现场水质快速检测的培训。
  负责全市饮用水监督检查结果及水质快速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上报。
  负责市区市政水厂、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的每季度监督检查及出厂水水质快速检测结果(附表3)的审核、汇总和网报。
  根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跟进监管措施,对监督、监测结果不合格单位进行调查处理。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的公示、预警工作。
  (三)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负责监测点的选定。每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选定辖区1-2所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监测点和选定1-2处农村分散式供水监测点;每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选定县政府所在镇市政供水及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和农村分散式供水的监测点,并于5月29日前,将监测点选择、布设情况(见附表8、9)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落实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现场监督所需经费,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监督监测结果,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结果等。
  (四)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辖区内水质监测工作的水质检验及检验结果的网络填报(包括交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的水质非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网报),并及时将检验报告报送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水样采集工作,凡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各类供水单位(包括各类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出厂水的采样由卫生监督机构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写《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水样的采集,对于末梢水、农村分散式供水的采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负责收集、核对、整理、网络填报辖区内水性疾病监测信息;负责附表1、2、7的网络填报,水质检测结果报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供水单位(含市政水厂、自建设施供水、农村乡镇水厂、二次供水)的每季度监督检查及出厂水水质快速检测结果(附表3)的审核、汇总和网报。根据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送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跟进监管措施,对监督、监测结果不合格单位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的公示、预警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与配合
  为确保本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各县区应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组织,制订监测实施计划。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并加强协调与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合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监测结果及时进行汇总和分析,发现水质指标不符合标准限值规定时,要及时通知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对有关供水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进监管措施,要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当发现水质超标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或发生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建设等相关部门通报,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同时各地要定期将饮用水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商请协调解决,并寻求工作上、经费上的支持。
  (二)强化能力建设,做好保障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全力做好饮用水监测工作的人力、物力和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应按照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0]32号”文要求提出本地饮用水检测和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各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配备现场快速监测设备,满足现场监督和快速应急检测工作需要。各市(县)、区疾控中心要继续加大水质检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人员,加强技术培训,建立与水质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储备。尚不能开展的水质检测项目,有关疾控机构应落实样品委托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完整准确、及时上报。
  我局将对2011年度各地饮用水监测工作情况以及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情况定期向市、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并将饮用水监测工作列入今年卫生行政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考核以及卫生行政执法考核内容,并将适时组织督查和考核。
  (三)科学组织实施,创新监管模式
  要科学、充分利用饮用水卫生监测数据,及时对监督、监测结果进行动态分析,掌握本地饮用水状况,查找本地饮用水卫生监管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相应的监管对策和措施。每季度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饮用水卫生监测结果,积极探索饮用水卫生监管量化分级管理的新模式。
  (四)有效节约资源,实行数据共享
  对于同步实施或部分实施农村饮水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测、淮河流域肿瘤防治项目或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工作时,在满足各专项监测工作要求的基础上,可实行检测数据共享,以有效节约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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