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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安徽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等48家单位“2009年度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称号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9-12-25

发文字号

卫监督[2009]4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合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5

颁发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卫生监督所

正文内容


关于授予安徽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等48家单位“2009年度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称号的决定

卫监督[2009]417号

2009年12月25日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号)和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监[2009]69号)要求,市卫生局于2009年10~11月对912家单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占我市住宿业单位总数的69.2%。

  经评审,现决定授予安徽省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等48家单位为合肥市“2009年度公共场所生信誉度A级单位”称号。希望上述单位珍惜荣誉,继续加强企业自律,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卫生管理的各项软、硬件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我市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更上一个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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