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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专项验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28

发文字号

阜政办[2005]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阜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防疫工作,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近期对动物防疫工作(口蹄疫)进行专项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如下:
  一、 成立验收工作组
  组 长:许 斌
  副组长:刘维荣
  成 员:沙合都拉、刘建明、马吾提、王金明、杨俊及各乡镇分管牧业领导和各乡镇2名防疫员。
  二、 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村级防疫员的管理:要求责任明确、制度严格、考核规范。
  (二)防疫档案的建立:要求一村一册,一户一页,防疫档案中写清牲畜头数,每次防疫的时间及防疫头数,补防时间及补防的头数。
  (三)组织工作:乡镇、村组主要领导要严格履行防疫职责,积极组织开展防疫工作。各村要有专人负责牲畜防疫,按时完成防疫任务。
  (四)防疫质量:技术操作规程、疫苗保管符合防疫规定。
  (五) 防疫密度:防疫区域、防疫头数、耳标佩带率均达到100%.
  (六)防疫时限:农区9月30日,牧区10月20日前完成。
  三、 验收时间方式:
  (一)验收组全体人员逐乡镇集中验收,各乡镇选派的防疫员不得参与本乡镇验收工作。各乡镇分管领导,由验收组临时安排参加个别乡镇的验收工作,但不参与打分,主要是学习经验。
  (二)按照验收内容和工作要求查阅资料,村村抽查,每村抽查3-5户,核实防疫情况和档案登记情况,抽查中无畜主签名、无佩带耳标,视为无防疫。
  (三)验收时间为10月20日至11月5日。各乡镇需提出验收申请,写出防疫工作总结材料,根据验收内容,准备好相关资料。特别是防疫登记表要有养殖户的签字,汇总表要有村、乡领导签字和盖章。
  (四)按照考核内容及工作要求实行百分制。其中:村级防疫员的管理5分;防疫档案的建立10分;组织工作20分;防疫质量5分;防疫密度60分。
  (五)反馈验收结果。验收结束后,由验收组组长在一产会上反馈验收结果,并对工作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此次验收结果并做为年终双目标考核和动物防疫工作、防疫员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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