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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2004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06

发文字号

阜政办[2004]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阜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阜康市2004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六日
  阜康市2004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
  为有效遏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春季防疫工作情况,现就我市今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安排如下:
  我市牲畜防疫工作主要以5号病防疫为主,防疫对象主要是牛、羊、猪、驼。同时还要做好禽流感和羊痘疫苗的注射。集中防疫时间从9月10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其中农区防疫时间是9月10日-9月30日、牧区是9月10日-10月10日)。防疫主要内容为:做好易感动物的预防注射,补带免疫耳标、免疫档案、和免疫证的填写、发放等。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属政府行为,它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基础工作,市、乡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力度,认真安排部署,乡镇领导要包片负责、协调组织,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防疫密度达到100%.
  二、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增强防疫意识
  各乡镇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标语、书写板报、图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和《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增强广大农牧民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要树立动物防疫执法部门的模范形象,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示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形象,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加大督查力度,认真落实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
  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大防疫工作督查力度,及时督查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抽查养殖户、查看免疫档案,检查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采取经常性检查和突击性检查相结合的措施,强化和推进动物防疫工作。一是检疫人员要严格把关做到以检促防;二是监督员巡查,包干负责;三是领导带头联合检查,确保防疫、检疫工作落到实处。秋、冬季是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高发病季节,屠宰场、活畜交易市场要严格消毒,严防疫情流入。同时要加大对外购牲畜的管理,从非疫区购进的牲畜必须经过15天隔离观察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全面实行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建立以户为基础的动物防疫档案,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畜一标,认真规范填写免疫档案,对补防牲畜要及时补打防疫针,对出栏牲畜要严格实行产地检疫证制度和免疫标识制度,产地检疫必须凭动物免疫证和免疫耳标方可出证,没有免疫证和耳标的牲畜,必须按规定进行防疫注射,佩带耳标后方可上市交易。
  五、健全防检网络,实现以检促防、防检结合
  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严格把好公路运输、活畜交易和屠宰检疫关,严格执法,规范运行幸福路口设立的动物检疫消毒站。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流动牲畜的消毒和检疫,以确保我市牲畜安全。滋泥泉子镇、九运街镇活畜交易市场要进一步规范检疫,检疫率必须达到100%,屠宰场要严格进行查证验畜,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牲畜一律不得进入屠宰厂屠宰。畜牧、工商、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市区、准东、九运街镇、滋泥泉子镇、甘河子镇上市牲畜全部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严厉打击私屠乱宰和逃避检疫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规范动物防疫工作程序
  为确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畜牧部门为主体,工商、公安、经贸、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合执法队伍,严格实行动物免疫标识和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市公安部门要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幸福路口检查站的检查消毒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免疫标志佩带率和出证率,推动动物防疫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七、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管理,强化动物防疫工作
  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要保障疫苗足量供应,加强疫苗下发后的监管,9月10前市动物防疫监督站要组织各乡镇兽医站人员及村级防疫员进行预防注射操作示范。防疫员必须按免疫规程进行防疫注射,并认真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证。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监督防疫员严格按规定收取动物防疫费。各饲养场、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市场必须依法配合和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确保防疫、检疫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监督的执法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加大与经贸委、工商、交通、防疫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严防牲畜5号病的传入和发生,对拒绝免疫和逃避检疫的养殖户,要加强说服教育,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疫情爆发的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从而以确保防疫工作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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