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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医疗补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2-24

发文字号

阜政办[2004]1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阜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昌州政发[2001]13号)等四个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
  三、医疗补助的筹集标准和经费来源
  享受医疗补助的单位按本单位本年度工资实际支出的3%筹集医疗补助费。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可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情况对筹集比例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医疗补助费的筹集,按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现行工资支付渠道分别列支,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负担的(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并列入本单位事业支出。
  享受医疗补助的单位经劳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工资表,按医疗补助筹资比例每月1-10日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交纳,申报数据必须真实,不得瞒报、漏报。各医疗补助单位每月到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审核工资时,应出示已交纳的收据,否则不予审核该单位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资。不交纳医疗补助经费的单位,所属人员不享受医疗补助。
  四、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此项工作的经办机构,该经办机构要将医疗补助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为缴费单位及职工提供政策指导服务。
  五、医疗补助的标准:
  (一)个人帐户按0.75%标准予以补助。
  (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十种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负,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20%以上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三)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按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按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80%以后,剩余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80%.
  六、医疗补助办法
  (一)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必须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者,并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规定。
  (二)申请使用医疗补助经费,须持劳动部门发给的《公费医疗补助证》,由医疗机构或所在单位凭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单据,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标准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支付。
  七、未列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内的医药费用,医疗补助经费不予支付。
  八、医疗补助时间: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进行医疗补助。
  九、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加大对医疗补助费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十、其他有关事宜按昌州政发[2001]13号文件执行。
  十一、本通知由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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