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娄底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娄食药监发[2011]32号
2011年6月23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1年娄底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1年娄底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署,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湖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从6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标识、虚假夸大宣传专项整治、大型连锁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产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三个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使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整治重点
(一)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添加专项整治。
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方面,要重点督查容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品种,按照省局要求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检测是否添加与保健食品宣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份,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在辅助降血糖类产品中添加二甲双胍、苯乙双胍、吡格列酮、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喹酮、格列美脲的行为;
2、在辅助降血脂类产品中添加洛伐他汀、辛伐他汀、烟酸的行为;
3、在减肥类产品中添加酚酞、盐酸西布曲明的行为;
4、在改善睡眠类产品中添加巴比妥、苯巴比妥的行为;
5、在抗疲劳类产品中添加伐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的行为。
在化妆品专项整治方面,要重点督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以及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尤其要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在美白、祛斑类产品中使用铅、砷、汞及其化合物的行为;
2、在祛痘、除螨、抗粉刺类产品中使用抗生素和甲硝唑的行为;
3、在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中使用性激素的行为。
(二)开展保健食品及化妆品违法标识、夸大宣传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保健食品化妆品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
2、保健食品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行为;
3、化妆品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违规行为。
(三)开展大型连锁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产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置)化妆品的行为;
2、经营、使用未取得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
3、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宣传特殊功效的行为。
三、时间与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1年6月至11月底,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各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保化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动员,逐项落实日常督查任务,确保质量和进度。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7月至8月)。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面开展自查(企业自查汇总统计表见附件1),逐条逐项排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县市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
(三)集中检查阶段(2011年9月至10月)。各县市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已经获得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要做到全面覆盖、逐项检查,要与企业动态生产相衔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要进行重点抽查,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及时上报。大型连锁美容美发店化妆品产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行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1月)。各县市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完成本次专项检查后,及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并结合监管情况和难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于2011年11月15日前上报辖区专项整治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从保障民生、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高度,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逐级落实检查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6月30日前将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报送市局食品安全监管科。
(二)加大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全力营造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旗帜鲜明,重点查处和及时曝光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五个必须”: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生产经营;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号,吊销生产许可证;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整治氛围。
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鼓励消费者和企业广泛参与,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及时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拓宽举报渠道,动员各方力量进行监督,不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保化监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信息报送的责任意识,按时、准确、全面上报整治情况。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及时将专项整治方案、查处重点、典型案件、难点问题等情况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管科,重要紧急信息随时报送。
联系人:周 焱
电 话:0738-8387612
传 真:0738-8328612
附件:2011年娄底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企业自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辖区内企业情况 | 数量(家) | 自查企业数量(家) | 占比(%) | 备注 |
| 一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 | | | |
| 二 |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 | | | |
| 三 | 化妆品生产企业 | | | | |
| 四 | 化妆品经营企业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