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阜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07

颁发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企业票据管理的通知

2014年11月7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283号)等精神,结合推进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版),为规范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行为,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现就药品经营企业票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管,督促企业按照以下要求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一)药品批发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应主动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同时索取随货同行单;在销售药品时,应当向购货单位主动提供发票、随货同行单。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二)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下同)在采购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随货同行单。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无随货同行单的,一律予以拒收。
  (三)企业对药品购销中发票及相关凭证、药品采购记录等应至少保存5年。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认证工作,对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进行检查。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继续违规操作的,将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第80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有关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二)对由于未按规定索取票据,导致采购或销售经检定为假劣药品无法追溯的,将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账号、发票、证明和许可证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