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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阜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12

颁发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4年12月12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园区分局,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为稳妥推进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SP”)实施工作,鉴于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数量众多,为确保在国家总局规定的最后时限内按质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两证”)换证及认证工作,现将我市药品零售企业“两证”换证认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两证”任何一证有效期在2015年以内(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有效期均延至2015年12月31日。

  二、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药品经营企业无论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是否到期,必须达到新修订药品GSP的要求。
  自2016年1月1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三、各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购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四、零售企业要高度重视新修订药品GSP的实施工作,严格按照《安徽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要求,特别要在药学专业人员、计算机管理系统、药品储存环境、药品购进发票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等质量管理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尽早达到规范要求。

  五、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园区分局要负责本辖区新修订药品GSP的宣贯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实施认证,积极申报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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