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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600122336】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QL1706)联合多西他赛治疗PD-1/PD-L1抑制剂耐药后晚期肺鳞状细胞癌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的Ⅱ期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600122336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6-04-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肺鳞状细胞癌

试验通俗题目

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QL1706)联合多西他赛治疗PD-1/PD-L1抑制剂耐药后晚期肺鳞状细胞癌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的Ⅱ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QL1706)联合多西他赛治疗PD-1/PD-L1抑制剂耐药后晚期肺鳞状细胞癌的有效性及安全性的Ⅱ期临床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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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主要研究目的: 评估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联合多西他赛治疗经PD-L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后的晚期肺鳞状细胞癌的客观缓解率(ORR)。 2、次要研究目的: (1) 按照 RECIST v1.1 标准评估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联合多西他赛治疗经PD-L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后晚期肺鳞状细胞癌的疾病控制率(DCR)、无进展生存期(PFS)、缓解持续时间(DoR)以及总生存期(OS)。 (2) 评估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联合多西他赛治疗经PD-L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后的晚期肺鳞状细胞癌的安全性。 3、探索性研究目的: (1) 探索基于iRECIST标准的疗效评估。 (2) 探索与应用艾帕洛利托沃瑞利单抗联合多西他赛治疗经PD-L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后的晚期肺鳞状细胞癌的疗效、安全性及预后相关的生物标志物。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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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3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9-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8-09-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 2.入组时年龄>=18周岁,男女不限;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1; 4.预计生存期>=3个月; 5.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8版肺癌TNM分期分类,具有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根治性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ⅢA/ⅢB/ⅢC期)、转移性(Ⅳ期)肺鳞状细胞癌; 6.仅接受过一种PD-1/ PD-L1抑制剂(包括联合一种含铂双药化疗治疗),且接受PD-1/PD-L1抑制剂(联合或不联合化疗)有临床获益后疾病进展,包括以下几种人群: 对于晚期肺鳞状细胞癌接受单纯免疫治疗的患者达到CR和PR(无持续时间限制),以及SD>=6个月,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患者; 对于晚期肺鳞状细胞癌接受化疗联合免疫治疗有临床获益PFS>=3个月后疾病进展的患者方可入组; 对于接受了足疗程的免疫治疗,末次免疫治疗结束后出现PD的患者可入组; 单纯免疫新辅助治疗的患者,近期疗效获得CR/PR或者术后病理提示病理完全缓解(pCR)/主要病理学缓解(MPR)的患者无论其是否接受辅助免疫治疗,如果在末次免疫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复发均可入组; 对于化疗联合免疫进行新辅助治疗的,仅病理学评估达到pCR/MPR,无论其是否接受辅助免疫治疗,在末次免疫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复发的均可入组。 (注:a) 在新辅助或辅助阶段使用过含铂化疗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则该治疗方案将被视为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鳞状细胞癌的一种含铂化疗;b) 在新辅助或辅助阶段使用过PD-1/PD-L1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则该治疗方案将被视为针对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鳞状细胞癌的一种PD-1/PD-L1抑制剂治疗。c)一线使用PD-1/PD-L1抑制剂进展后再使用含铂化疗进展的患者可入组;d) 一线使用含铂化疗进展后再使用免疫单药治疗进展患者可入组); 7.如果既往驱动基因状态未知,不需要在入组本研究前进行相应检测,视为阴性。 8.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v1.1定义),且该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 。如果确认进展,可以选择先前未经放射治疗区域或未经局部治疗后的可测量病灶作为靶病灶。经放射治疗或局部治疗后增大的病灶,也可以作为靶病灶。新鲜提取的肿瘤病灶应在筛选前1月以内完成,并经研究者判定无出血等相关风险。 9.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 血液学(开始研究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 i.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ANC >= 1.5 ×10^9/L (1,500/mm^3) ii.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100,000/mm^3) ; iii.血红蛋白 >= 90 g/L。 肾脏: i.肌酐清除率 * (CrCl) 计算值 >= 50 mL/min *将采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CrCl (Cockcroft-Gault 公式 ) CrCL (mL/min) = {(140 - 年龄 ) × 体重 (kg) × F}/ (SCr (mg/dL) × 72) 其中男性的 F = 1,女性的 F = 0.85;SCr = 血清肌酐 ii.尿蛋白< 2+ 或 24小时(h)尿蛋白定量 < 1.0 g。 肝脏: i.血清总胆红素(TBil) <=5 × ULN ii.AST和 ALT <= 2.5× ULN iii.血清白蛋白(ALB)>=28 g/L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 <= 1.5 × ULN。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 10.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120 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1.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120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12.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肿瘤相关特征及治疗 1.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证实存在小细胞癌成分,任意驱动基因阳性的肺鳞状细胞癌。 2.既往PD-1/PD-L1抑制剂治疗确认疾病进展后继续使用原来PD-1/PD-L1抑制剂2次及以内的受试者可以入组,继续使用其他免疫抑制剂>=2次则排除; 既往接受过抗CTLA-4的受试者排除。 3.排除既往使用过多西他赛。 4.排除接受过系统治疗>=2线的受试者; 5.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最后一次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化疗、免疫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如下治疗:TKI治疗、激素抗肿瘤治疗、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肿瘤坏死因子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中草药。 6.既往放射治疗的放疗野可能累及心脏的受试者(如胸部放疗等)。 7.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其为一项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定义为首次用药时间距离前一项临床研究末次用药时间达4周以上或该研究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上,以较短者为准);适合姑息性放疗的症状性病变(例如,骨转移或引起神经撞击的转移)应在入组前进行治疗。患者应该从辐射的影响中恢复过来,不要求最短恢复期。 8.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 9.首剂研究药物给药前3周内进行抗肿瘤生物治疗或大手术 10.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11.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对于无症状脑转移或经过脑转移病灶治疗后症状稳定距首次用药前>=2周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无脑膜、中脑、脑桥、小脑、延髓、脊髓转移或脊髓压迫;既往无颅内出血史;首次用药前停止激素治疗2周以上;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无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 12. 既往接受PD-1/PD-L1 抑制剂治疗时出现过以下任一情况: 既往出现过PD-1/PD-L1抑制剂治疗导致的3级及以上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不包括内分泌系统相关irAE)、导致永久停止治疗的irAE,2 级免疫相关的心脏毒性或任何级别的神经或眼部irAE。 在本研究筛选之前,使用前期PD-1/PD-L1抑制剂治疗时的所有不良事件尚未完全缓解至1级或消退(脱发和感觉神经病变除外)。对于内分泌不良事件>=2级的受试者,经研究者判断如果在适当的替代治疗中病情稳定,且无症状,则允许入组(例如临床症状得到充分控制且泼尼松或等效药物的日剂量<=10mg,则可入组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2级肾上腺功能不全或2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者)。 受试者需要使用除糖皮质激素以外的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不良事件,或者在前期免疫治疗时出现不良事件复发,需要再次系统性使用糖皮质激素。 既往病史及合并疾病 1.除肺鳞状细胞癌以外,入组前3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包括患有其他恶性肿瘤通过局部治疗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等。 2.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不包括使用PD-1/PD-L1抑制剂导致的irAE)。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 3.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 4.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进行临床检查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5.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6.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 7.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8.未治疗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或慢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携带者且 HBV DNA>1000IU/mL,及活动性丙型肝炎患者应排除。非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 携带者,经治疗且稳定的乙型肝炎患者(HBV DNA < 1000 IU/mL),以及已治愈的丙型肝炎患者可以入组。对于 HCVAb 阳性的受试者,仅在 HCV RNA 检测结果呈阴性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参与研究。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 HIV 抗体阳性),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9.存在脑干、脑膜转移、脊髓转移或压迫 10.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病灶;先前治疗过的脑转移的受试者(如手术、放疗),如果治疗后临床稳定至少两周(从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开始起计算),且研究药物给药前3天停用皮质类固醇激素,则允许入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受试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激素,没有任何脑转移灶的长径>1.5 cm,无明显脑转移灶周围水肿)可以入组。 11.伴有不可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引流的频率每月小于 1 次的受试者可入组); 12.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2级及以上)、不稳定性心绞痛、急性心肌缺血、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13.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外周静脉血栓),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梗塞或缺血);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 CTCAE 5.0版3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14.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 15.在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6.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 17.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 18.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 CTCAE 5.0版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和感觉神经病变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如果患者接受大手术或 >30Gy的放射治疗,则其必须已从干预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恢复,且未发生过放射性肺炎(除特殊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19.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 20.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10^9/ 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 21.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 2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研究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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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国家癌症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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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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