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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10417】一项评价 SNC116 治疗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10417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10-13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评价 SNC116 治疗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评价 SNC116 治疗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的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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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1.主要研究目的 (1)初步评价 SNC116 治疗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 SNC116 治疗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后续推荐剂量(RD)。 2.次要研究目的 (1)初步评价 SNC116 治疗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的有效性; (2)初步评价 SNC116 在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的体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和给药后体内细胞因子等药效动力学的变化; (3)初步评价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接受 SNC116 治疗后病毒颗粒水平。 3.探索性研究目的 (1)初步评价 SNC116 的免疫原性; (2)初步评价复发/难治性 B 细胞非霍奇金淋巴瘤受试者接受 SNC116 治疗后淋巴细胞亚群及生物标记物特征; (3)监测是否存在复制型慢病毒(RCL)。

试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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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随机化

盲法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上海先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44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9-30

试验终止时间

2027-10-1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18 岁,性别不限。 2. ECOG 评分 0-2 分。 3. 经病理组织学证实为大 B 细胞淋巴瘤、 滤泡性淋巴瘤 3b 级或惰性 B 细胞淋巴瘤转化,具体如下: (1) 大 B 细胞淋巴瘤包括 WHO 2022 定义的以下类型: 1)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DLBCL),非特指型(NOS); ­ 2)富于 T 细胞/组织细胞的大 B 细胞淋巴瘤; ­ 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伴 MYC 和 BCL2 重排; ­­ 3)ALK 阳性大 B 细胞淋巴瘤; ­ ­4)大B 细胞淋巴瘤伴 IRF4 重排; ­ ­5)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伴 11q 异常; ­ ­6)淋巴瘤样肉芽肿; ­ ­7)EBV 阳性 DLBCL,非特指型(NOS); ­ ­8)原发性免疫豁免部位大 B 细胞淋巴瘤(经研究者评估后适合者,但除外原发中枢神经淋巴瘤); ­ ­9)原发性皮肤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腿型; ­ ­10)血管内大 B 细胞淋巴瘤; ­ ­11)原发性纵隔大 B 细胞淋巴瘤; ­ 12)高级 B 细胞淋巴瘤,非特指; (2) 滤泡性淋巴瘤 3b 级; (3) 惰性 B 细胞淋巴瘤转化的大 B 细胞淋巴瘤(包括不限于滤泡淋巴瘤、边缘区淋巴瘤转化为 DLBCL, CLL/SLL 的 Richter 转化)。 4. 必须既往接受过至少 2 线系统性抗 B 细胞淋巴瘤治疗。受试者必须已接受过包括至少一个疗程的蒽环类药物为基础的化疗(因心脏功能障碍绝对禁用的情况除外)和至少一个疗程的抗 CD20 的免疫治疗(除外 CD20阴性受试者,或因严重毒性而禁忌使用) ­(1)诱导+巩固+/-移植+/-维持治疗计为 1 线系统治疗方案; ­(2)抗 CD20 单药治疗不能算作 1 线系统性治疗; ­(3)局部放疗不能算作 1 线系统性治疗。 5. 既往接受过靶向 CD19 治疗(包括单抗、双抗、 CAR-T、试验性治疗等)者,需在筛选时提供病理组织学报告,证实在末次靶向 CD19 治疗后淋巴瘤组织仍然有 CD19 表达。 6. 入组时有影像学证据表明疾病复发或难治。 ­(1)复发定义:末线治疗获得部分缓解(PR)或以上的疗效,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满足难治性定义者除外); ­(2)难治性定义为: 末线治疗中未获得部分缓解(PR)或以上的疗效,或者末次治疗方案之后 6 个月内复发,或者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后 12 个月内复发(如果在 ASCT 后进行挽救性治疗,受试者必须对于末线治疗疗效<PR)。 7. 根据 Lugano 2014 淋巴瘤疗效评估标准(Cheson 2014),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淋巴结病灶长径至少大于 1.5 cm,淋巴结外病灶长径大于 1.0 cm)。 ­(1) 既往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只有在完成放疗后有明确疾病进展证据时才认为是可测量病灶。 8. 预期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9. SNC116 给药前 7 天内的血常规满足以下要求: ­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 1.0×10^9/L; ­ (2)淋巴细胞绝对值(ALC) >= 0.3×10^9/L; ­ (3)血红蛋白(Hb)>= 80g/L; ­ (4)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 10. 充足的肝、肾、肺和心脏功能,定义为: (1) 血清 ALT 和 AST <= 2.5 倍正常上限; (2) 总胆红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Gilbert 综合征者除外,其总胆红素必须 <= 3.0 倍正常值上限; (3)肌酐清除率(由 Cockcroft Gault 公式估算)(附录 2)>=50ml/min; (4)室内通气条件下,非吸氧状态下血氧饱和度 >= 92%;无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5)左心室射血分数>= 50%;超声心动图确定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ECG 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 11. 接受造血生长因子支持治疗的受试者,包括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和血小板激动剂(TPO)等,在最后一次接受生长因子支持治疗和筛选期评估之间必须有 1 周的间隔;接受血液制品输注者,需筛选期血小板评估与最后一次血小板输注至少间隔 1 周,需筛选期血红蛋白评估与最后一次红细胞输注至少间隔 1 周。 12. 筛选期,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阴性(经手术绝育或绝经至少2年的女性被认为不具有生育能力)。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在整个临床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后1年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同时应承诺最后一次研究治疗后1年内不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 /精子用于辅助生殖。 13. 受试者必须同意在SNC116治疗后至少1年内不捐献血液、器官、精子/精液和/或卵细胞。 目前尚无充分数据确认何时捐献任何组织是安全的建议;因此,受试者在给予SNC116后不应捐献任何组织。 14.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已知对 SNC116 或研究中可能使用的药物(例如: 托珠单抗)的任何成份有变态反应、超敏反应、不耐受或禁忌症者,或既往发生过严重过敏反应的受试者。 2. 原发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及活动性 CNS 受累, 除外: 既往 CNS 受累治疗后经研究者评估病情稳定者可参加研究。 3. 筛选前 1 个月内有>=3 级消化道出血病史以及研究者评估存在发生>=3级胃肠道出血风险的受试者(CTCAE,第 5.0 版)。 4. 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基因治疗。 5. 在 SNC116 给药前接受过以下药物/治疗: (1)在1周内或3个半衰期内(以研究者判断合适者为准)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 (2)在1周内接受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药物(泼尼松>20 mg/天或其他类固醇激素等同剂量),除外:局部应用或预防过敏反应; (3)在1周内接受过短效口服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进行预防性治疗;在接受SNC116治疗的2年内不允许使用长效抗逆转录病毒预防药物; (4)在2周内接受过局部姑息性放疗; (5)在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6)在3周内接受过大分子药物治疗; (7)在3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性治疗; (8)在3周内接受过试验性药物/治疗(明确的安慰剂对照组除外); (9)在3周内经历重大手术; (10)在3周内接种过活疫苗; (11)在3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剂; (12)在3个月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CAR-T、CAR-NK细胞治疗。 6. 筛选时,任何与既往抗淋巴瘤治疗相关的 AE,未恢复到<=1 级或基线水平(CTCAE 第 5.0 版)(除外脱发、 入选标准 9 有关的血液学毒性或其他经研究者评估已转为慢性稳定状态的 2 级 AE,例如可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7. 既往有 CNS 疾病,如癫痫发作、脑血管意外(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或任何 CNS 相关自身免疫性疾病。 8. 筛选时,确诊且需要维持治疗的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确诊的系统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处于活动期,除外:经研究者评估控制良好的甲状腺疾病。 9. 具有临床意义的重大心血管疾病,包括下列任何一种: (1)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 (2)筛选前 3 个月内发生过不稳定性心绞痛; (3)未控制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室性颤动、尖端扭转); (4)Mobitz Ⅱ型 II 度或 III 度房室传导阻滞; (5)纽约心功能协会分级>=3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6)高血压控制不佳(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或伴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 (7)其他经研究者评估为显著高风险、不适合入组的心血管疾病。 10. 筛选时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允许HBsAg 阳性和/或 HBcAb 阳性但 HBV-DNA 阴性,和/或 HCVAb 阳性但HCV-RNA 阴性受试者入组(如果研究中心报告包括参考值范围, HBVDNA 和 HCV-RNA 检测正常上限以各研究中心的检测值为准,高于检测值上限定义为“阳性”;如果研究中心报告仅显示“阴性/阳性”,“阳性”以检测报告结果为准)。 11. 已知血清 HIV 病毒抗体阳性或有活动性 HIV 感染史,以及活动性梅毒感染者。 12. SNC116 给药前 7 天内存在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等治疗的、未控制的活动性感染。 13. 筛选前 2 年内存在需要治疗或有复发证据的恶性肿瘤(除外:已充分治愈的非黑素瘤皮肤癌、 宫颈原位癌、局限期前列腺癌、浅表性膀胱癌、乳腺导管原位癌、 甲状腺癌和其他部位原位癌)。 1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5. 研究者认为存在可能影响受试者的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其他情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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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机构

国家癌症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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