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联合6部门)
济卫疾控发[2014]21号
2014年8月26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有关部门,兖矿集团卫生预防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控制艾滋病在我市的传播蔓延,按照国家、省
《关于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防治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艾滋病防治工作能力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形势和目标任务,落实防治责任。因地制宜地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防治体系,提升防治能力,创新工作方法,优化防治服务,提高防治效果。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充分发挥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血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协会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优势,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合理地调整充实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逐步提升医疗卫生机构防治水平。并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在教育进修、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巩固艾滋病防治技术力量,稳定防治队伍。
二、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县市区要将预防为主、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作为当前的首要工作任务,切实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制定当地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计划。针对大众人群和重点人群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将经常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与重点时段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艾滋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等知识,提高群众防治艾滋病意识和能力,努力消除社会对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心态。要根据本地艾滋病疫情及行为危险因素监测情况,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并根据其人口学特点、行为方式、接受能力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倡导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到2015年底,确保完成《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相关指标要求。
要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优化自愿咨询检测点的设置,提高有条件的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筛查、检测能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艾滋病检测网络,确保检测服务方便可及。加强对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危害警示教育和综合干预,创新干预方法,提高干预质量,促进其主动检测、减少高危行为。各县市区要在重点公共场所、高校、大型建筑工地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提高暗娼、男男性行为者、吸毒者等高危人群安全套使用率。在继续做好婚检人群艾滋病抗体免费检测工作的同时,各县市区还要将艾滋病筛查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关口移至孕前。2014年要为所有农村待孕夫妇提供免费检测服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城市待孕夫妇纳入免费检测范围,尚不能纳入的地区要按照自愿原则收取成本费用为城市待孕夫妇提供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要切实落实综合干预措施。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强化血液安全管理,市中心血站要尽快开展核酸检测工作。全面开展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传播工作,积极探索在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中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传播的有效模式。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于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打击。
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指导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大众人群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部分重点人群行为干预、感染者和治疗病例随访管理及治疗病例监督服药等4项艾滋病防治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培训指导,强化督导考核,及时开展效果评估,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改进医疗服务,进一步维护艾滋病患者就医权益
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医疗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统筹辖区内的医疗资源,做好艾滋病患者的医疗服务。指定济宁市传染病医院为艾滋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负责全市艾滋病患者的抗病毒治疗和其他综合医疗服务。各县市区要指定至少1所医疗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患者的抗病毒治疗工作;鼓励各县市区指定具备相关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抗机会性感染等综合医疗服务。要强化医疗机构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相关诊疗条件时,首诊医疗机构要及时转诊至定点医院,不适宜转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到首诊医疗机构开展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艾滋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建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协调工作机制,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预防母婴传播等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缩短从检测到治疗时间,保证感染者和病人及时接受抗病毒治疗和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及时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开展规范性治疗、用药指导和病情监测,及时处理药物不良反应。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探索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提高治疗依从性和治疗质量,进一步降低病死率。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联合为艾滋病患者共同提供检测、咨询、诊断和治疗的“一站式”服务。
四、做好制度衔接,进一步提高感染者关怀救助水平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不断提高艾滋病感染者的关怀救助水平。完善落实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保险政策,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积极推进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积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方便患者结算。
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救助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按照国家相关生活补助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艾滋病致孤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发放程序,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切实保护好个人隐私。结合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对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患者,通过贴息贷款、小额信贷等方式,采取以工代赈、就业促进等形式,支持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家庭收入。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艾滋病患者献爱心、送温暖。
五、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治工作
要按照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积极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予以登记。探索建立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为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信息、资金和技术等支持,逐步提高防治艾滋病社会组织工作能力,促进其尽快达到登记条件。
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通过择优竞争的方式,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宣传教育、动员检测、干预服务、心理支持和关怀救助等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防治艾滋病服务,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力量承担。制订明确的防治服务内容和规范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组织协作,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研究建立严格的监督评价机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评估,确保目标人群获得优质服务。
六、落实防护措施,进一步保障相关人员职业健康
各县市区要科学制订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应急预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职业暴露预防药品储备库,并及时通知辖区内有职业暴露风险的机构,药品储备要切实做到“储备充足,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有职业暴露风险的机构要完善预防控制职业暴露的工作制度,全面开展职业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为相关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有关人员发生的职业暴露。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切实提高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及时对疑似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人员进行诊断。诊断明确并认定为工伤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待遇。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他们的关怀照顾,妥善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并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