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泰兴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06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13]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泰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泰兴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政发[2013]153号

2013年12月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江苏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兴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13]13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148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明确医疗救助费用计算基数
  符合规定的医疗救(补)助对象当年因患病在市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或经批准转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医疗单位减免、城镇(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金等各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二、扩大救助内容
  对开展心脏、肝脏、肾脏和骨髓移植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给予一次性救助8万元(含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三、提高救助标准
  1.医疗救助年累计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提高到3.5万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年累计救(补)助最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7万元。
  2.医疗救助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四、此次政策调整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2]50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