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关于将部分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1-2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4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将部分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批复

2014年1月24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部分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请示》(中社保[201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人社[2010]23号)第十八条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劳社[2007]158号)第五条规定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情形,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