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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印发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14年5月21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卫生部令第93号)、《广东省基本药物增补品种目录(2013年版)》(粤卫[2013]49号)和《广东省2011年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省增补品种未纳入国基部分)》(粤卫函[2013]908号),我局制定了《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门诊医保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保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剂583种,中成药446种,具体品种、剂型及医保分类详见附件1。目录的构成、编排、分类、品种名称、品种剂型及“注释”说明等详见附件2。

  二、使用《门诊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的医保支付比例进行结算。其中甲类药品医保支付比例为100%,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比例为90%;中药饮片部分除《门诊医保药品目录》中规定门诊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其余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医保支付比例为100%。

  三、《门诊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所有药品,同时纳入我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四、《门诊医保药品目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将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中劳社[2009]77号)和《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中人社发[2010]347号)同时废止。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新旧《门诊医保药品目录》的衔接工作,确保《门诊医保药品目录》顺利实施。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医疗保险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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