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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2
桂卫规〔2025〕2号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5-1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8号)精神及我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旨在支持我区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队伍发展壮大,加快构建全生命周期卫生健康体系,进而推进我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专门用途与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卫生健康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自治区财政财力状况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紧扣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等要求,精准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与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承担。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凸显正向激励、优绩多补的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二者分别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据专项资金投入政策,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既定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与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配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的调整、撤销申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任务清单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市、县(市、区)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储备,制定详细分配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评价等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接受上级监管指导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与资金使用。需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做好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积极配合上级开展验收评价、监管指导与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当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于预算编制阶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健康学科科研创新与人才队伍建设、人口健康促进与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实行“预拨+结算”的方式,市、县(市、区)资金原则上在年度开始前提前下达90%以上,自治区本级资金原则上依据相关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绩效评价结果分配并编入部门预算。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年度财政预算规模等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用于公共卫生事务管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风险监测评估、干部医疗保健、妇幼健康服务、职业健康管理、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补助、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与监督评价、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全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支出。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具体如下:
1.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免费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地中海贫血基因诊断和产前诊断、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农村孕产妇产前筛查和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等项目经费支出。采用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依据各地开展相关检查的实际人数、防控任务量、既定补助标准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关键因素,确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妇幼健康服务各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等工作,严格依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
2.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补助。主要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待遇,落实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稳定性。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综合考量各地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及乡村医生实际人数、既定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科学核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
3.其他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及资金分配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结合财政预算规模与绩效目标,统筹研究确定。
(二)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在基本建设、专业仪器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促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具体如下: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综合考量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规模、门诊及住院服务量、既定补助标准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补助金额。补助标准依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2.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全区三级医院开展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包括对完成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适宜技术推广等支出的补助。项目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自治区按5:3: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补助资金。具体申报指南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发布。
3.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具体项目内容与资金分配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用于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补偿机制、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支持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领域改革支出。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具体如下:
1.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项目。主要用于保障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合理收入补偿。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额度、既定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其中,区直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级财政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
2.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与深化医改任务,专项资金用于智慧医院建设、医疗服务能力提质、科研创新突破及人才梯队培养、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与医联体建设等关键领域。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绩效目标管理等规范流程,确定资金支持对象与额度。项目具体申报指南、评审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
3.其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项目。具体项目内容与资金分配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四)学科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推进重点学科高质量发展、支持前沿科研项目攻关、开展卫生健康领域重大科技研究、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高层次卫生健康人才引进与培养等方面支出。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具体如下:
1.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深化医院对口支援帮扶机制、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建设、开展全科医生系统化培训、落实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推进妇幼卫生紧缺人才专项培养,以及其他纳入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的重点培养项目。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综合考量各人才培养项目任务量、既定补助标准、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额度。
2.其他学科科研和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内容与资金分配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五)人口健康促进与计划生育服务。主要用于提升全周期人口健康服务质效、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补助政策、实施地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等方面的支出。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如下:
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补助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采用因素法分配,依据经审核确认的目标人群数量、既定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
2.地方计划生育服务项目。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再生育服务保障、优生优育指导等支出。
3.其他人口健康促进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和资金分配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六)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支出。如支持卫生健康领域创新项目、开展卫生健康国际合作项目等。具体项目内容和资金分配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等研究确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执行,不得用于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非规定用途。专项资金使用用途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造、修缮、改造、购置等;医疗设备及试剂、耗材、药品等购置;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培训学员学费补助、生活补助、住宿补贴,高层次医疗人才引进补贴,教学实践活动费用等;卫生健康科研平台建设及科研课题研究;各项业务工作所需印刷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其他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除政策明确规定外,资金分配不再直接细化到市县具体单位及项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央及自治区决策部署、年度卫生健康重点工作任务,通过制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领域及绩效目标要求。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确保完成既定任务、保障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范围内,按程序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可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调配,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能,压实地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具体支持内容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央及自治区关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研究确定。根据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实际需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可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项目设置、分配机制、评价因素及权重,确保资金精准匹配发展需求。市、县(市、区)在落实自治区任务基础上,可结合本地特色和群众需求,自主拓展保障内容、提高补助标准,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市、县(市、区)财政全额保障,进一步增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供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财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协同联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后,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原则上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至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确保项目按期推进。各地财政部门在接收自治区专项资金时,需认真核对资金额度、用途及分配明细,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如发现资金错配、信息不符等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若发现资金使用与项目规划存在偏差,需同步向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馈。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在疑问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照既定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相关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加强日常监管。资金支付应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可监管。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采购流程。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主管部门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等环节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资金管理、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双监控”,针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偏差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在预算年度结束或专项资金实施期满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对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专项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分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率将作为资金分配的关键量化指标。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流程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加强监督结果分析与运用,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工作,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定期对专项资金相关经济业务、财会行为和会计资料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通过虚报项目、冒领资金、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退回违规资金、暂停资金拨付外,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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