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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5-12-31

发文字号

桂卫规〔2025〕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12-31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西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西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

(一)拟从事西医类别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通过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攻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临床医学专硕、口腔医学专硕);

(三)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四)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有关单位优势和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全区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

第六条  广西医学科学院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承担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西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认证、落实培训计划、培训对象招收管理以及师资培训等。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住培结业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考试报名、信息审核、考官培训、命题、排考和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制作、发放等。

第八条  各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并对辖区内培训基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辖区内培训基地做好培训对象的招收、结业、日常管理和师资培训等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发现解决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培训领导机制,加强培训基地医院党委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培训基地院长是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院长是直接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专业基地共同参与,负责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培训对象管理、师资管理和基地建设等工作。培训基地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二)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培训保障制度、师资管理体系、教学评估制度、专业基地考核制度、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等培训管理制度,定期督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或根据需求协助其变更;

(四)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配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临床技能相关培训活动的设计和实施。

第十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三级甲等医院,符合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的相关要求,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评审合格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复核。培训基地为综合医院的,应承担全科医生培训任务,独立设置符合要求的全科医学科并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健全组织管理机制,会同职能管理部门制订科学合理的轮转方案,根据轮转方案要求制定轮转计划且严格落实,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薪酬待遇,做好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需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要求设置足额的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师资遴选、培训、聘任、考核、激励和退出机制,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带教师资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院级、省级或者省级以上师资培训,持有效期内师资培训合格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14〕48号)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

住院医师导师从带教师资中择优选拔,负责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全过程管理,对其课程学习、科研活动和职业生涯规划等进行指导。

第十四条  专业基地负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健全组织管理机制,成立教学小组,落实带教和管理工作,完成本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专业基地若不能充分满足专业基地标准和专业基地细则要求的,可联合能补足该专业基地条件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协同培训。每个培训基地的协同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培训对象在协同单位完成培训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培训基地应对协同培训单位实行培训业务统一管理,对协同培训单位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落实情况开展定期督导,并对整体培训质量负责。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六条  培训招收工作以需求为导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培训基地容量、能力等,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的培训计划名额内统筹组织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兼顾专业均衡,以需定招,重点向全科、精神科、急诊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将基地的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监督。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公布的招收信息,自愿选择培训基地及专业,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时,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对报名对象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招收考核,招收考核应采取理论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面试和心理测评等形式进行,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对报名对象的综合素质和临床能力进行测评,参照培训基地入职要求或者相关规定组织入培体检,确定拟录取对象及其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并以适宜形式及时公示,向社会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要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培训基地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紧缺专业和在培容量未达到最小容量的培训专业。

第二十条  招收工作结束后,培训基地按照时限要求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本年度招收情况。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招收工作有关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建立培训对象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招收计划完成情况,将作为招收名额分配、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等重要依据。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以培养岗位胜任力为核心,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依据相关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监控,建立质量监督体系,定期开展质量检查、评价与反馈。落实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实现培训实施、监督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并妥善保存,培训基地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自治区住培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和培训过程追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新招收培训对象应按培训基地要求按时报到入培(一般在当年9月之前),培训时间原则上应为36个月。临床医学专硕、口腔医学专硕的临床培训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临床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并满足各专业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临床能力考核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进行。

已获得全日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如需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和临床轮转学习证明,对其进行临床工作能力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确定实际培训时间,原则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月,博士研究生毕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培训由培训个人提出申请,培训对象为单位委培的,须经委培单位同意;培训对象为临床医学专硕、口腔医学专硕的,须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经培训基地审核同意并确定延期培训时间和内容后方可纳入延期培训。顺延培训时间和内容根据申请对象的具体情形确定,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的,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有明确制度保障住院医师临床实践,包括医疗权限、管理床位和值班等,轮转科室应安排住院医师承担与其培训阶段相适应的临床医疗责任及值班工作,作为过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

第二十九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等内容。

(一)日常考核是在住院医师轮转科室培训过程中由指导医师负责,对包括日常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和病历(报告)书写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出科考核;

(二)出科考核是在住院医师完成科室轮转前,按照培训内容和目标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延期或者重新轮转该学科;

(三)年度考核是对住院医师完成年度学习任务的综合性评价,分专业分年级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培训时间顺延1年。

第三十条  培训对象按照核定的培训年限,在完成轮转培训、过程考核合格且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后,应当在核定培训年限结束当年申请参加结业考核。

第三十一条  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由全区统一组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制定考核方案,选聘考核专家,认定结业考核机构和组织结业考核(包括考点考生的分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前公布考核工作安排,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结业考核承考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开展结业考核,保证考核质量,并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管理。

(一)专业理论考核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

(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按培训专业分类,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考核基地,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考核方案,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考核形式进行,主要检验培训对象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

(三)承担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任务的考官须符合相关专业考核方案要求,并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带教经历。

第三十二条  培训对象在核定培训年限结束当年未通过结业考核的(含未申请、未参加、不符合申请条件),次年可申请参加结业考核,连续3年(含核定培训年限结束当年)未通过结业考核者,需重新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培训保障

第三十四条  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不断完善基地建设,提高培训对象收入水平。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按专款专用方式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第三十六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医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培训基地参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落实培训对象的生活补助。临床医学专硕、口腔医学专硕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适当发放生活补贴。

培训对象休假参照培训基地在职职工休假制度执行,核定的培训时间内累计超过15天的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除外)应补齐相应的培训时间。

第三十七条  培训对象人事(个人)档案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向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将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并落实到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岗位聘用等各个环节;在确定住院医师薪酬待遇时,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对应的标准同等对待。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定期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优秀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十条  在培训招收工作中,申请人报名时须签署承诺书,承诺如存在欺诈行为或发生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无故不报到、正式录取后放弃录取资格、报到后无故自行退出,委派单位放弃派送、延期派送、撤回培训对象或中断培训等),由培训基地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备,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广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不合格的培训申请人,取消其当年录取资格。

第四十一条  培训对象不能按规定完成培训和考核要求、违反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培训基地应按照约定内容予以通报或要求其退出培训。培训对象应遵守培训基地医疗管理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参照培训基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主动申请暂停招收、撤销培训资格的基地,应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对达不到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未按要求开展招收培训考核、培训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培训有关规定的培训基地或者专业基地,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动态管理工作要求,予以限期整改、减小培训规模、暂停招收、撤销培训资格等处理;对于连续两年在培人数未达到最小在培容量和连续三年均为零招收的专业基地,予以暂停招收或撤销培训资格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市卫生健康委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培训基地的监督管理。培训基地在国家、自治区开展的住培督导和专项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属地卫生健康委和培训基地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培训基地出现重大住院医师群体事件或舆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限期整改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西医类别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处理。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中医药局另行制定。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疾控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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