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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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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贵州省
现行有效
2026-07-09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进一步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规范做好慢性病长期处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人群、疾病病种和用药范围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的慢性病患者。严禁将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等特殊管理药品用于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集采中选药品及医保目录药品。
二、严格控制长期处方适用天数
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应遵循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原则,根据诊疗需要,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天数。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慢性病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充分告知用药风险,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三、规范长期处方开具、续方和审方管理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上级医疗机构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续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疾病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审方条件的,应当由县域医共体、城市医疗集团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审方中心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四、加强长期处方医保保障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卡(证)的参保患者,要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结合临床实际、患者病情和用药安全等,为参保患者开具疾病治疗必需的长期处方。参保患者按规定的医保报销政策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五、强化组织管理
各市州卫生健康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其对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推进分级诊疗的重要意义。指导督促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掌握《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要求,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医疗机构应当履行长期处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升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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