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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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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贵州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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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统一全省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完善制度体系、平稳衔接各级保障待遇,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黔府办发〔2024〕19号)、《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现就完善我省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延续黔医保发〔2021〕49号文件精神,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谱状况,坚持统一规范、分类保障、平稳过渡,持续统一全省病种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健全调整机制、有序消化市级存量政策,实现全省慢特病门诊政策统一、待遇平稳、经办便民、基金可控。
二、统一制度类别与支付范围
(一)统一制度架构
继续完善全省统一的慢性病门诊保障、特殊疾病门诊保障两类制度。长期、终身需门诊持续治疗的疾病,按病种分类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按统一标准认定、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报销待遇。
(二)统一支付范围
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的药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药品目录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与所认定慢特病病种直接相关的检查、治疗、医用耗材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统一规范待遇保障政策
(一)统一待遇执行口径
稳步推动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病种范围、认定标准全省统一。执行待遇与缴费挂钩,分类保障,将慢特病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纳入统筹地区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统一管理。
(二)慢性病门诊待遇标准
延续现行慢性病门诊待遇政策:年度起付线150元/年,多病种年度仅扣减一次起付线。参保人员多种慢性病待遇限额可叠加,职工医保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7000元、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优化慢性病病种按统一标准设定单项待遇限额。
(三)特殊疾病门诊待遇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员多种特殊疾病待遇限额可叠加,累计支付额度不得超过统筹地区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病种设定专项限额的,按多个病种叠加后实际合并计算限额执行。
四、优化省级统一保障病种
(一)优化慢性病保障范围
在黔医保发〔2021〕49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将部分市州病种纳入全省统一慢性病保障范围(具体病种及待遇标准详见附件1),同步明确各病种办理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基金支付限额。
(二)优化特殊疾病保障病种范围
在黔医保发〔2021〕49号等文件基础上,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将部分市州重大疾病纳入全省统一特殊疾病保障范围(具体病种及待遇标准详见附件2),对部分治疗周期长、费用负担重的病种适当提高年度支付限额。
(三)规范病种办理标准
对慢特病病种的办理标准进行统一梳理,明确诊断依据、认定流程和所需材料,实现全省范围内“同病种、同标准、同待遇”,杜绝地区间政策差异。
五、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一)基本调整原则
按照“学科发展、临床需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基金安全”的原则,适时对慢特病资格的评定标准及待遇标准进行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国家政策、临床诊疗进展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二)一般调整程序
坚持立足临床实际、兼顾群众需求与基金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循开展多方意见征求、依规审核审定的总体要求,有序开展病种目录优化调整工作,确保调整工作严谨规范、公开透明、稳妥有序,实现慢特病门诊保障病种目录常态化规范动态管理。调整的一般程序为:收集意见、专家评估、待遇测算、确定准入及待遇标准,最后发布实施。
(三)常态化监测管控
结合基金运行分析开展好慢特病门诊病种调整后基金运行监测,定期分析病种诊疗人次、费用水平、基金支出等情况,保障基金安全。
六、有序消化市级病种
按照谁制定政策,谁负责过渡的原则,开展好包括待遇调整、舆情及信访处置等有关工作。基本原则如下:
(一)同类归并。不在本次发布病种目录内的病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将本地慢特病病种(含参照慢特病制度管理的病种)与省级病种目录逐一比对,按所属器官系统、病因、并发症,结合疾病诊断、治疗方式相同或相近等因素,映射省级目录中相应病种,待遇标准及管理方式参照本文件要求,原有病种名称不再使用。
(二)停止保障。按上述原则无法归并至省级病种目录的本地病种,统一设置3年过渡期。本通知实施前已通过市级病种认定、正常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维持原有待遇不变,保障权益平稳延续,各地负责做好告知、沟通工作。3年过渡期结束后,所有保留的本地慢特病病种将全部停止待遇。原市级病种参保患者门诊费用,统一转为按照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等常规渠道保障。
(三)强化统筹区责任
慢特病政策由省级统一管理,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增加病种。对于已有病种,各统筹地区要制定本统筹地区病种消化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参保群众解释工作,加强基金运行监测,防范待遇落差引发的矛盾风险,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七、政策衔接与实施要求
各统筹地区要注重新老政策中待遇享受办理标准的衔接,对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慢特病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另行办理;对本通知实施后新申请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办理标准予以办理。对本通知实施前已按疗程或周期治疗享受待遇的患者,可按相应待遇继续治疗至疗程或周期结束。
本通知自2027年X月X日起实施。既往相关政策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病种目录(前期已开展两轮意见征求,本次不再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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