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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11

发文字号

黔医保发〔2023〕2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1-01

颁发部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均衡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统筹区居民医保当年筹资总额的8%。

二、起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计算一次,且不高于7000元。各统筹区现行起付标准高于此标准的,参照此标准进行调整。

三、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且分段不超过三段,分段支付比例不低于60%不高于80%,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区制定。

四、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不高于5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区制定。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统筹区待遇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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