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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保集采药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5-07-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贵州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启动医保基金与药品供货企业医保集采药品直接结算(以下简称“直接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结算的目的和意义

依托贵州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积极稳妥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促进医疗机构落实货款结算主体责任,防范拖欠企业货款问题,确保药品货款及时支付,优化医药产业营商环境,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直接结算范围

1.药品范围。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使用的协议期内国家及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其余药品货款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与药品经营企业自行结算。

2.医疗机构范围:参与集采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3.企业范围:公立医疗机构集采药相关供货(含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鼓励各地全面开展集采药直接结算,为稳妥推进工作,各地启动初期可选择部分医疗机构试点,但试点期不宜超过2025年度,2026年起全面推进集采药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到2026年底,要全面实现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的直接结算,其余直接结算品种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直接结算时间及方式

2025年x月x日起,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在贵州省医保招采子系统确认的集采药采购数据,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委托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货款支付到药品经营企业,并从医保经办机构应予支付的该医疗机构当月或次月医保基金中予以抵扣。具体详见经办规程。

医保部门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医保药品货款,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人员配置、优化完善信息系统、招采子系统交易信息监测、医疗机构货款结算责任落实情况监管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货款结算支付各环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确保基金安全为核心,不断优化结算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有重要事宜,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1.贵州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集中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2.流程图

3.医药货款直接结算代位委托书

4.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申请书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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