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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药品零售环节 全面部署安装使用“粤药盾”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7-09

颁发部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落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信息化追溯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药监药二〔2025〕67号)相关工作部署,健全完善药品零售环节全流程信息化追溯体系,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普瑞巴林、愈美制剂等国家特殊管理药品销售管理,落实电子化实名登记制度,强化零售药店风险智慧预警与源头管控,省局已研发上线“粤药盾”系统,现决定在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全面部署安装并常态化规范使用该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粤药盾”系统在全省药品经营领域落地应用,实现药品零售终端追溯信息采集、上传、留存闭环管理,以电子化实名登记替代传统纸质台账,从严规范特殊管理药品销售行为,有效防范药品流通安全风险,持续提升全省药品经营智慧监管和精准管控能力。

  二、实施范围

  实现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及单体药店全覆盖。各企业须完成系统安装对接、功能调试,落实常态化在线规范使用要求,确保覆盖无死角、执行无遗漏。

  三、系统安装资源

  “粤药盾”安装程序包、V1.5版本预警提示操作指南、配套教学视频已在省局政务平台公开发布,各企业可自行下载学习、安装部署,下载地址:https://mpa.gd.gov.cn/zwfw/wjxz/ywsldt/content/post_4757901.html。各企业须对照配套资料,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及与企业进销存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各项核心功能稳定、正常运行。

  四、工作安排

  (一)安装调试。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应在2026年7月8日起开始系统下载安装、设备对接、功能调试及全员实操培训,确保药品追溯信息扫码采集、追溯数据上传、特殊药品实名登记、风险预警等核心功能正常运转。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要统筹指导下属所有门店按期完成安装调试及规范使用。

  (二)日常监管。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粤药盾”系统安装使用、追溯信息上传、特殊药品实名登记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未安装系统、擅自停用屏蔽系统、追溯数据缺失、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登记的企业,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五、工作及使用要求

  (一)严格落实药品追溯管理

  1.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药品追溯管理制度,将药品追溯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核对上游出库药品的追溯信息与本企业入库药品的一致性,对入出库追溯信息采集上传情况开展审核。

  2.配置与零售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和广东省智慧药监一体化平台。

  3.药品验收(入库)时应使用“粤药盾”系统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记录追溯信息并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上游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第三方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提示重复扫码时,应予以拒收,并及时反馈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置。购进、退货时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销售药品时,应使用“粤药盾”系统扫描追溯码,记录、上传药品追溯信息,并在销售凭证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二)严格规范特殊药品实名登记

  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普瑞巴林、愈美制剂等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按照系统弹窗提示完整采集、留存购药人实名信息,完成电子化登记后方可销售,严禁简化操作流程、跳过登记环节,严禁以纸质台账替代电子化登记。

  (三)严格执行系统运维规范

  企业经营期间系统须全程在线运行,不得擅自卸载、关停、屏蔽系统,不得篡改、删除、隐匿追溯数据及实名登记台账,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线上核查和现场检查。

  (四)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省药品监管局将定期推送已安装并正常使用“粤药盾”系统的企业清单,各地市局要建立辖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台账,实行清单化、销号式管理;对照清单督促未安装、已安装但未正常使用系统的企业完成安装及规范启用,主动帮扶企业解决实操堵点难点,统筹推进辖区系统全覆盖落地,确保全部零售企业落实到位。

  (五)严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企业,将依法依规处置。

  (六)切实做好技术保障服务

  企业可依托操作手册、教学视频自行排查技术问题,或联系技术保障人员解决。

  技术保障人员联系方式:农工0756-8858931,QQ:3994402613,QQ群:1030716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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