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9696-311 转1
400-9696-311 转2
400-9696-311 转3
400-9696-311 转4
2025-11-17
/
其他
广西壮族自治区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函〔2025〕300号),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工作要求,有力有序推进改革实施,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2028年底前,实现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政策实施
(一)制度安排
1.参保对象。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各地可根据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2.制度模式。统一制度安排,不同参保政策类型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按照国家规定,规范缴费基数政策,落实基准费率制度和基准待遇标准,并根据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
3.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筹区内实现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动自治区级统筹。
(二)资金筹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原则上不低于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为充足的地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调整部分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当年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领取退休待遇当月的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参保政策类型应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缴费基数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费率同单位职工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
4.未就业城乡居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二者比例为1:1左右,个人按年度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另行确定。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未就业城乡居民缴费基数为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度建立当年,费率可减半从0.15%左右起步,5年内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也可从0.3%左右起步。
5.困难人群。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经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困难人群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纳入参保资助范围,所需资金由本级统筹解决。
6.18周岁以下人员。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单独筹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已参保的,视同其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以用于缴纳本人及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近亲属等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经个人同意,退休人员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具体扣缴方式。
(三)待遇保障
1.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2.待遇基准。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落实国家基准待遇标准,并做好需求摸底和基金测算等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具体待遇标准,待遇支付水平与筹资水平挂钩。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含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根据不同失能等级确定差别化待遇标准。
3.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根据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4.基金支付。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新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市要严格执行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已经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市要做好原有目录与国家层面目录的对照映射,3年左右逐步统一规范。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5.激励约束机制。实行连续参保激励。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起, 对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每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1个百分点,未就业城乡居民的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 60%,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的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 80%。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原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不保留。
探索参保积分激励。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参保缴费积分制等激励机制,积分用于兑换服务时长或消耗型辅助器具等,并可在家庭成员间共济使用,鼓励参保人员连续参保。
落实待遇等待期政策。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起,对已存在固定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 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12个月。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的缴费标准,按修复当年参保地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6.政策衔接。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药费用,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一)统一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广西区内互认、有关部门按需取用,并按国家部署适时推动全国范围互认。统筹利用现有评估认定力量,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可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
(二)加强服务管理。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配置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资源,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定点管理需要,逐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定点长期护理服务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鼓励具备一定条件的院校、企业、社会团体、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规模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培训,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提高护理服务质量。鼓励丰富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保障需求。
(三)规范支付管理。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根据享受服务人员数量、服务提供方式、质量等实际情况,采取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管理,不断完善支付方式。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基金结算管理。
(四)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及待遇政策。
(五)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六)优化经办管理。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地市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落实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要求,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委托经办的服务费(含评估服务费)控制在当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总额的5%以内,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开展对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费用支付挂钩。加强定点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定点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统一规范全流程文书管理。构建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定点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研究做好跨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工作,加快完善异地参保、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
(七)做好配套支撑。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强化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应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
四、进度要求
制度已经覆盖本统筹区全体人员的北海市,制度已经覆盖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自治区本级、南宁市、柳州市、贺州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在2028年底前调整完善政策,过渡到统一的制度框架下。
南宁市、柳州市、贺州市要在2026年6月底前出台未就业城乡居民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
梧州市、贵港市、崇左市要在2025年12月底前出台制度实施方案,原则上应于2026年开展两项参保政策类型保费征缴工作,最迟不能晚于2027年实现未就业城乡居民保费征缴。
桂林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百色市、河池市、来宾市要在2026年12月底前出台制度实施方案,原则上应于2027年开展两项参保政策类型保费征缴工作,最迟不能晚于2028年实现未就业城乡居民保费征缴。
有条件的地区不受进度时间限制,可结合本统筹区实际,加快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推进进程。
五、部门职责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医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统筹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优化管理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征收、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养老服务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的行业管理,加快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加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监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各级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养结合机构等机构建设,推进加快发展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供给,强化医疗卫生行业监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
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医保部门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研究制定照护人员入职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补贴等激励政策。配合医保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等信息交互、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与民政部门协同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精准实施。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院校加强护理服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和规范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相关工作环节的责任保险产品等供给,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有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
民政、卫生健康、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财政、医保、残联部门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市场监管、药监、退役军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各地在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时,要充分做好基金中长期预算和评估,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筹资缴费政策、人口老龄化趋势等实际合理确定待遇水平,确保制度可落地,基金可持续、财力可承受。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共同参与改革推进,为改革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二)规范现有试点。已经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市,要重点围绕筹资、待遇、评估标准、服务项目范围等方面,明确本地政策平稳过渡的具体规定和方式。优化完善资金筹集、待遇保障、标准体系、管理运行等方面关键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国家和自治区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
(三)加强部门协同。全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要各方力量参与和支持,尤其需要医保、财政、税务、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
(四)加强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为制度建设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五)做好总结评估。各市医保部门要按照重点联系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和政策制定等情况,确保信息上下贯通,工作上下联动,改革目标如期实现。根据制度实施推进情况,开展改革绩效评估,全面总结成效和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推动制度建设稳步向好发展。要坚持底线思维,建立风险防范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对制度运行风险的预见性,遇有重大舆情风险,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处置。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如需调整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完善,今后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摩熵医械2025-11-28
摩熵医械2025-11-17
赛柏蓝2025-11-14
摩熵医械2025-11-12
赛柏蓝2025-11-12
CHC医疗传媒2025-10-30
赛柏蓝2025-10-29
赛柏蓝2025-10-28
赛柏蓝2025-10-24
赛柏蓝2025-10-24
2025-12-03
2025-12-02
2025-12-02
2025-12-02
2025-12-02
2025-12-02
2025-12-02
2025-12-01
2025-12-01
2025-12-01
2025-11-28
2025-11-28
2025-11-28
2025-11-27
2025-11-27
2025-11-17
2025-11-11
2025-11-04
2025-09-22
2025-08-25
2025-08-11
2025-08-11
2025-08-05
2025-07-25
2025-06-10
2025-05-12
2025-05-12
2025-05-08
2025-04-27
2025-01-22
2025-11-17
2025-11-11
2025-11-04
2025-10-15
2025-10-10
2025-09-15
2025-09-10
2025-08-25
2025-06-10
2025-05-12
2025-05-12
2025-05-08
2025-04-27
2025-04-21
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