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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山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28

发文字号

晋药监流通函〔2026〕86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6-02-28

颁发部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工作,提升基层用药安全保障水平和监管效能,现将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建覆盖全省全品种全过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推动我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全品种追溯工作。推进“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形成完整的药品追溯数据链,推动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的规范采集应用,实现医保药品“无码不采、无码不收、无码不付”,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到2026年6月底,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力争达到95%以上;到2026年12月底,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所有赋码药品入出库扫码率、数据上传率力争达到95%以上,其它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应当做到应扫尽扫。

二、工作内容

1.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追溯标准规范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校验和采集,并及时将追溯信息上传至所采购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及医保信息系统。配置和采购、使用药品规模相适应的扫码设备。鼓励通过软件融合、硬件升级的方式提高追溯数据录入的便捷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2.在药品入库时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记录入库追溯信息,根据实际业务严格按照《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要求的数据格式和数据内容进行数据交换,将核对信息反馈上游企业。如出现货物和追溯信息或数量不一致时,须将不一致信息反馈给上游企业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置,严禁将追溯信息和实物不相符的药品入库。退货给上游企业时需同步更新药品追溯状态。

3.药品门诊出库及住院患者院内使用时,对特殊管理药品及医保结算药品,按照相关规定,应及时上传相关患者信息,确保药品相关信息追溯到人。

4.各医疗机构按照药品追溯标准要求、医保数据采集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医保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上游供货企业,完整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

三、工作分工

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进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追溯工作的开展;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配合市场监管局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做好药品追溯工作;各市医保局负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药环节通过医保结算的药品追溯信息采集,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准确上传医保结算药品追溯数据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各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对未按照要求实施药品追溯工作的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药品追溯信息采集;各级医保部门负责督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信息采集上传,对未按照要求上传药品追溯码信息的医保基金不予结算。发现倒卖医保结算药品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药品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工作,是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假劣药品进入合法渠道、防止药品回流和二次销售的重要手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职责,加快联合部署和一体推进所承担的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和追溯码采集应用具体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统计辖区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工作开展情况。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技术支撑,加大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在药学类服务价格中合理体现劳务价值和成本,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市场监管局应加强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常态化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和运营情况,督促做好应入驻尽入驻,应扫码尽扫码工作。药品使用单位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纳入自身质量管理重要内容,倒排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强化协同联动。强化贯通协同,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与横向跨部门综合监管,探索药品追溯信息全流程采集应用的方式方法,指导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按照《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等标准和规范要求提供追溯信息。建立健全线索推送和联查联办机制,推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处的监管态势。通过部门联动,实现药品经营使用和医保结算等全过程追溯,有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倒卖串换医保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四)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各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不断探索和发挥药品“大数据+智能化”在问题品种追溯、药品流向分析、监管风险研判、安全监测预警、案件线索查处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升智慧监管水平,促进我省药品流通和医保管理领域高质量发展。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2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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